渠县公安局,让人如何相信你们会公正依法办案? 各位网民,各位亲们: 让我们先来看看渠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图片需点击全屏看图)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5.tmp.png 一份再寻常不过的法律文书,渠县公安局却出现三处错误:第一、引用法律条文错误,其审查认为的理由与刑诉法规定的条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实属风马牛不相及;第二、申请复议的时间错误,“三日内”这个复议期限的规定属于渠县公安局原创;第三、复议机关错误,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会让检察院来复议,渠县公安局,你真会创造法律!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有必要向各位网友对本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个简单介绍:2013年1月,我与邻居楚小毅一家因为房屋修建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互有人员受伤,在此情况下,受理本案的渠县公安局临巴派出所本应对双方受伤人员出具委托伤情鉴定书,对本案纠纷的参与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作出证据上的初步评判,但渠县公安局临巴派出所却在接受案件后,仅对对方的伤情委托作出鉴定,却对我方伤员不闻不问,哪怕我方人员提出书面要求再三交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也不接手,无奈之下,我们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却仍然拒收(有图有真相附后)。事情的发展完全偏离法制轨道:渠县公安局以对方人员脑震荡构成轻伤为由拘捕了我们兄弟俩,在关押我的哥哥近半年时间、对我进行网上追逃后,因我方委托律师一再提出重新鉴定,最后经西南政法大学于2013年10月重新鉴定,对方仅构成轻微伤,至此,本案已属错案无疑,但渠县公安局却仍将我进行网上追逃,致使我在2014年1月被万源铁路派出所抓捕,在安康看守所关押七天后被渠县公安局接回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最后于2014年4月撤案。据此,我和我哥王旭向本案批准逮捕的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但本案渠县公安局临巴派出所仍对我被错误羁押七天的相关证据不向检察机关提供,致使我的国家赔偿申请迟迟不能得到落实!(有相关人员的口头录音为证!) 承前所述,在我哥被关押期间,因渠县公安局临巴派出所拒不给我出具伤情委托鉴定,万般无奈之下,我自己到所属的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作了伤情鉴定,经鉴定,我的手指在纠纷中被对方造成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为了对抗对方对我们的刑事指控,我也委托律师于2013年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程序,后因我们本着息事宁人、化解矛盾的态度,撤回对其诉讼(参见后面的《刑事裁定书》)!但就是这样,对方在通过公安机关不能对我采取刑事迫害的情况下,又到渠县人民法院对我们一家人提起了民事诉讼,既然对方不愿和解,我只能依法维权了,于是我在2014年3月起就向渠县公安机关提起控告,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为此我多次找到渠县公安局、渠县人民检察院、渠县人大、政法委等相关部门,要求公安机关对我受伤一事展开立案调查,但是这个过程却是如此的艰难,再来看看渠县公安局在2014年5月给我的书面回复: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6.tmp.png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7.tm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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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此回复后,我们本想就此回复申请达州市公安局复核,然后找到达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达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人员回复我们:既然你们作为受害人要求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哪里来的这种信访回复格式?渠县公安局简直是乱搞!让他们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如果他们的正式法律文书出来,你们申请复议后才能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对于市公安局人员的回复,我们再次参照《刑事诉讼法》,结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程定》,发现市公安局的答复才是对的,于法有据,是合法的!于是,我们只能回过头来,再次找到渠县公安局,并且从源头抓起,要求渠县公安局先对我的伤情出具委托鉴定书,在迫于渠县政法委及人大的过问下,渠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仍是轻伤。但是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渠县公安局仍对我要求立案的控告在拖延了近一年时间,在我们奔波近百趟公安局后,于2014年12月30日出具了本文开头的正式法律文书! 各位网民朋友,一件小小的纠纷案件,渠县公安局办理得如此费力费劲,而且出具的法律文书又如此错误连篇的情况下,我无奈只能向各位懂法的网民朋友请教:渠县公安局这样的办案方式和办案能力,能够得到人民的信任吗?他们这样的回复于法有据吗?渠县临巴派出所这样一边倒式的办案方式,其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惊天秘密?各位亲们,能不能帮我呼吁一下,请渠县公安局好好学习一下公安部的第127号令(也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然后再在网上给我,也给全体关心支持本案的网民朋友一个令人信服的公开回复? 为了证明以上事实,我最后署上我的实名及联系地址、方式等。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临巴镇观音村五组村民 王东 联系电话:18398811197 2015年1月4日 3 g2 l: g. k, R-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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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8.tmp.png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9.tmp.png附:本案前文中提到的公安拒收材料图片、渠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等!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22A.tmp.png 还有更多的图片及录音资料,希望关心、支持法制化进程的新闻工作者、律师朋友们来信来电联系,我愿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图片需点击全屏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