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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1年才知女儿非亲生 起诉获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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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4:47: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中新网惠州12月21日电 (严初 卢思莹 秦达惠)广东省惠州龙门县中男子阿勇与妻子阿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小千的抚养权归女方,女儿小雨的抚养权归男方。然而,离婚1年后,阿勇才得知女儿并非自己亲生,遂将前妻阿琴告上法庭。近日,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判决婚生子小千由原告阿勇抚养,小雨由被告阿琴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阿琴一次性支付阿勇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1000元。该判决现今日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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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J- m* S) I* C  2011年6月,阿勇与阿琴在龙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儿子小千,并于2014年6月生育女儿小雨。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当天,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给女方作为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儿子18周岁为止。女儿的抚养权归男方,由男方负责女儿的所有费用。”离婚后,在一次聊天中,阿琴不经意向阿勇说起“小孩是谁的还不知道”,阿勇大惊失色,马上带两儿女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结论为:阿勇是儿子小千的生物学父亲,排除阿勇是小雨的生物学父亲。5 s2 ^! b+ H: l- I7 p3 G

# _; W8 k6 E$ F1 p, p  阿勇认为,被告阿琴与其他男性发生婚外性行为,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育女儿小雨,并为此投入了巨大的精力、财力与时间,而结果女儿小雨却非自己所亲生,原告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遂起诉要求婚生子小千归原告抚养、小雨归被告抚养,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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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b: b$ f1 h. w7 S  龙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的行为属于严重过错,具体来说,就是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误把小雨当做亲生女儿抚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婚生子女。因小雨不是原告亲生女儿,让原告继续抚养小雨不合情理,结合本案的证据,庭审意见,当地经济水平等,本院认为小千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支付从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即2014年11月8日起)至小千18周岁为止的抚养费(抚养费按每月500元计算);小雨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承担抚养费。2014年11月8日,小千2周岁零十个月,故被告还应支付15年零两个月的抚养费,抚养费总计为500元×182月=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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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他人子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证据、庭审意见、被告过错程度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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