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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一通信运营商擅自修改套餐 消费者获赔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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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0:48: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因为不满当地一家通信运营商擅自修改自己的套餐、不满通信商工作人员以短信方式辱骂自己,今年 10 月份,泸州消费者肖某将当地一家通信运营商投诉到江阳区工商局,经双方协商:该通信商运营将擅自修改的套餐改回,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8000元。

  免费升级套餐

  消费者不“买账”工作人员短信辱骂

  今年9月25号,消费者肖某接到一个泸州某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当地某通信商工作人员,对方告诉消费者:你的手机号可免费升级套餐,随后便给他发去两条短信,一条为套餐内容,一条为验证码。

  肖某说,由于担心是诈骗短信,遂没有同意套餐更改,但他没有想到,随后该工作人员竟发来短信进行辱骂。一气之下,肖某将这名工作人员及其行为投诉到该通信商。没有等来解决办法,9月29日,消费者肖某反而收到该通信商的资费更改短信通知,将他原本18元的套餐资费更改为58元,并再次于10月1日收到确认短信。

  肖某立即对此事的“升级”发展再次投诉,通信商回复他等待处理。没有等来合理的处理方式,10月中旬,肖某一举将该通信商投诉到江阳区工商局,要求工商部门就通信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赔偿他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万元。经工商局调查,消费者肖某反映情况属实,通信商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信息更改套餐资费,属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双方协商:该通信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8000元。

  增加赔偿3倍

  “精神损害索赔”等列入新《消法》

  江阳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江阳区工商局 12315 工作人员特别提示:今年3月15起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行为,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比如之前有的消费者也会遇到通信商擅自新增或者更改套餐情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执法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工作人员说,广大消费者还需积极行动起来,在做一名理性消费者的同时,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饶吉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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