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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如此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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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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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0:1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针对“南充市风暴电子竞技俱乐部”违规进行营利性经营一事,我们已于上周五向南充市民政局进行了举报,然而负责
/ s. \% M% R6 w  \! [8 {; x处理此事的南充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杨林科长在对此事的处理上让我们大跌眼镜:0 p( j1 `! D2 v0 a3 z8 K

9 i0 B! x$ u% ~* ~" g- Q   周二上午(9月15日),在我们的一再催促下,杨科长终于同意到现场来查看情况,杨科长到了现场后说了一句话让我% V4 H0 x8 H, o  X5 D- R
们大吃一惊:“我只有一个人来,而且没带执法证,所以我只能以个人名义看看,不能进行执法检查。”我晕倒,作为监3 r4 `% b+ Y0 t' l/ u" v
管机关,我们举报你监管下的单位违规了,你们不是来调查取证,而是来看看,是来通风报信吗?好吧,看看就看看。杨" R/ f' M0 s' R  i: ~& J0 m" s
科长走了一圈后表示,该单位的确是违规进行营利性经营了,我们要叫停,就走了。
6 X( D$ I1 m. n: e" u' [% j8 t" h* |/ g& w. r9 ]. ~5 z
   今天上午,我们又到南充市民政局,询问对此事的处理结果,结果杨科长是这样说的:“昨天下午,我已经把对方当事
) ]- |, K! `$ R6 O0 I; \人叫到我们我们这来了,已经警告他们,勒令他们停止收费营业了。”这么严重的一起违规经营事件,就这么轻描淡写的; ^0 F( V5 l+ S6 F
处理了?当我们质问杨科长,这样处理,你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法规的哪一款的时候,杨科长发火了:“我凭什么  E! w& }& [9 ^8 C6 q# u% X! I3 B
要告诉你,你算什么人啊?”
2 v% \. K% q7 O' |+ b$ |' G5 P2 x5 y# @9 Y5 @# r% e
   作为一个公民,依法对相关单位违规经营的事实进行了举报,对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解,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5 P# D7 u. g. C9 ]
杨科长你好高高在上啊,处理依据是什么,你都不屑于说明。也不知道你是真不懂法还是知法违法,你不懂我就告诉你,! C$ l3 T& r, _8 ^9 f, w. H
你这样的处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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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7 b( C5 j7 p3 U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5 M$ k! N) f" A, M6 B) f$ K
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款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1 ]! X5 ~8 f1 b3 L  ]4 p
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6 y1 k2 O, W  n/ J" C) O  X
8 a& v6 x) E8 t
   看清楚了杨科长,该电子竞技俱乐部涉嫌违规进行营利性经营,肯定是有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按照《条例》的规
+ A6 C$ V$ G* X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
7 Y7 z6 }" P4 u. h: D# G& k0 ^的罚款”,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必须处以没收非法所得,还可以并处罚款,而不是你所说的,警告,勒令停止收费了事。
% i+ }6 t. K7 y0 i# w
. v. R6 y2 ?" x0 G3 }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举报以后,身为执法机关,不是认真去核实情况,查找并固定证据,进行执法检
. s' L- Q1 u& P查,而是采用如此低劣的方式“了解情况”,请问,这是在提醒违法经营者,赶快规避检查吗?还有之后进行的所谓处理,% Q& p/ A5 B- V6 D  w/ H; U: Q
不是简单的避重就轻的问题了,而是明显违反了国家政策法规,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7 T& n6 g1 ?4 Q) {) C! O* p- T1 n) r& G4 q6 j9 o: j+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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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11-6 22:21: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
它肯定是得利者!说不定还有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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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5-11-10 22:1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四川广元
肯定又是不了了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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