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张元玲)10月29日,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成都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5年11月起提高成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据介绍,提标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和郫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龙泉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维持现有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不变。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和崇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450元。 此次提标后,成都低保标准在全国率先实现城乡统筹的基础上,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低保标准按圈层统一、同圈层城市农村标准一致的城市,标志着成都在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据了解,此次提标是成都自“十二五”以来第五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圈层低保标准平均增长幅度超过10%。 成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副处长林海告诉记者,目前成都共有低保家庭8万余户,人数达14万余人。“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能力的提升,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提高。此次提标就是为了让困难民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通知》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月收入不低于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表明是合法就业),就可以申请就业激励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标准为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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