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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军与被害人周童系恋人关系,二人未婚育有一子。2014年10月26日,郑军欲挽回与周童的感情,与周童及其亲属相约来到贡井区彩虹茶楼,希望通过谈判挽回感情。当日11时许,郑军因无法挽回与周童的感情而被激怒,强行将周童拉拽到彩虹茶楼女卫生间内,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击周童的颈部,被周童的亲属踹开厕所门后制止,郑军趁机从茶楼后门逃离现场。 2014年11月3日,郑军到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区分局筱溪街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周童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郑军家属赔偿了周童营养费及护理费人民币16000余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军因感情纠纷,使用刀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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