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和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68岁的钱某利用协助镇政府实施整体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骗取搬迁补助金12.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虚假上报骗取拆迁款 根据检方指控,2008年期间,延庆县永宁镇政府决定实施本镇偏坡峪村村民分批逐步整体搬迁至该村上营子自然村的工作,并责成偏坡峪村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进行整体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被告人钱某担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擅自决定,以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大女儿家一户四人和二女儿家一户三人,作为符合搬迁政策的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政府,分别骗取延庆县山区建设搬迁办公室下拨的搬迁补助资金8.2万元和6.9万元。另外,钱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买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二女儿家居住使用。检方认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骗拆迁款户口迁回村 庭审中,钱某辩称搬迁政策下发前,两个女儿的房子就已经拆除了,并没有用两个女儿的名义骗取政府搬迁款,此外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买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一直也没有给二女儿使用。 2008年的泥石流搬迁补助政策,涉及到钱某所在村,搬迁工作也由钱某具体负责。当时其两个女儿家人的户口都不在村里,但钱某也把两家作为搬迁户给报上去了,但后来县里审批没通过。钱某又让女儿将户口迁回偏坡峪村。2010年,钱某将两家的搬迁申请材料再次上报后,县里没有发现她们不符合规定,于是给下拨了相应的补助。 构成贪污罪获刑11年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户籍工作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搬迁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同时法院表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延庆县山区建设搬迁办公室实际拨付到偏坡峪村的搬迁补助款是15.1万元,但被告人钱某实际用于给大女儿建新房的钱为8.2万元,给二女儿买小学校的钱是4万元,其余2.9万元用于村集体建设,故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2.2万元。结合本案其他情况,法院一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 D% x9 `9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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