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灭门案的凶犯李磊被执行死刑后,其身后的财产分割问题尘埃落定。记者昨天获悉,此案历经4年审理,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李家遗产共计800多万元,李磊的奶奶继承437万余元,姥姥继承266万余元,岳父母继承109万余元。 李家遗产总价值800余万 李磊于2011年9月16日被执行死刑。此前,他立下书面遗嘱,表示愿意将其名下的所有房产以及其全部财产给其奶奶。 2011年9月19日,李磊的岳父母委托律师向大兴法院递交诉状,起诉李磊的奶奶和姥姥,启动了财产分割的司法程序。 李磊的岳父母诉称,在法院审理李磊杀人案过程中,他们和李磊的奶奶、姥姥都分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决后,各方未能就析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李磊及被李磊杀害的6名家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并由他们继承遇害女儿及两个外孙名下的财产份额。 大兴法院审理后查明,涉案遗产包括7套房产、1辆汽车及存款等。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议价的方式评估涉案房屋及车辆。最终议价结果为,房屋及汽车总价值800余万元。 回迁房归属问题争议大 案件审理期间,各方对7套房屋的分割争议很大。李家在天宫院曾有两处老宅,拆迁获得拆迁款后,用于购买了6套房屋。 两处老宅一处曾位于天宫院新源大街,于2009年被拆迁,购置了5套回迁房。李磊的奶奶称,这处老宅建于1979年春天,建于李磊父亲结婚之前,登记于李磊父亲名下。该房屋属于李磊父亲生前的个人财产,她是李磊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拆迁利益应全部归她所有。李磊的姥姥不同意,认为涉案房产应该视为李磊父母的共同财产,她也有权继承。 法院认为,由于无法确定这处老宅的具体建造时间,考虑到至2009年房屋拆迁之时,李磊的父母已共同生活30年,房屋在拆迁前有过翻修和增建,且翻修和增建时,李磊与妻子已结婚并与大家庭共同生活多年,故该房屋应为李磊父母、李磊夫妻家庭共有。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建造、修缮等所做的贡献程度,法院确定李磊的父母各占房屋价值的40%,李磊夫妻各占房屋价值的10%。 相应的,因这套老宅拆迁而得的5套回迁房,李磊的父母各占40%份额,李磊夫妻各占10%份额。 另一套老宅位于天宫院新房区,法院认定于2001年建造,当时李磊已经成年,其妹未成年,该房为李磊父母及李磊3人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相应地,用该处老宅的拆迁款购置的一套房屋,由李磊及父母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第7套房屋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于2009年购买,登记在李磊妻子的名下。李磊的岳父母认为应该由他们继承。法院认为,李磊妻子购房在与李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应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李磊奶奶继承遗产也继承债务 确定财产的归属及份额问题后,大兴法院又确定了继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李磊因故意杀害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丧失对5人的继承权。 对于死亡顺序,法院确认李磊的妻子、妹妹先于父母死亡,李磊的两个儿子最后死亡。 对于李磊生前所立遗嘱,法院认定有效,李磊的遗产由其奶奶全部继承。法院同时确认,李磊父亲的遗产由李磊奶奶全部继承,李磊母亲的遗产由李磊姥姥全部继承,李磊妹妹的遗产由奶奶、姥姥平分。李磊妻子及两个儿子的遗产,全部由李磊的岳父母继承。 经核算,李磊岳父母应共同继承遗产总价值为109万余元;李磊奶奶应继承遗产总价值为437万余元;李磊姥姥应继承遗产总价值为266万余元。 本案还涉及两笔债务。一是李磊2010年的借款56万元,法院认定为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二是李磊因故意杀人罪而应支付给岳父母、奶奶、姥姥的赔偿款总计345万余元,为其个人债务。(据记者估算,其中李磊奶奶需要为李磊偿还约250万元债务。) 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李磊的奶奶作为李磊的继承人,在继承李磊遗产份额的范围内对李磊所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对于那笔56万的夫妻共同债务,由李磊的岳父母及奶奶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磊奶奶不服,上诉认为第一处老宅的拆迁房屋应归她所有。二中院审理后,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1980年出生的李磊是家中长子,有一个妹妹。他和妻子王美玲有两个儿子。案发前,李磊一家四口与父母、妹妹一起住在大兴清澄名苑北区。 2009年11月23日晚上10时许,李磊在卧室将妻子杀害,用被子将妻子尸体盖上后待在房间内愣了一会儿。然后他去了其妹房间,将正在玩电脑的妹妹杀害,并将妹妹的尸体抱到床上用被子盖上。随后他回到自己的卧室,在床上坐了10多分钟。这时其父过来敲门,李磊打开门迎上前持刀向父亲脖子刺去,父亲倒地后李磊也从屋里拿了一条被子给他盖上。这时其母闻声从自己的卧室出来,李磊走出自己的房间在客厅将母亲杀害。他在客厅坐了一个多小时后,前往其母的卧室将两个年幼的儿子杀害。几天后,李磊在三亚被抓。 2010年10月15日,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磊死刑,赔偿三方受害人合计345万余元。李磊就附带民事部分上诉。2011年3月3日,市高院维持原判。2011年9月16日,李磊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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