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昨天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将结束“全国学位证书一个样”的历史。 《办法》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将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学位证书上的内容应包括学位获得者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彩色照片加钢印、攻读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名称、学位授予单位的名称以及校(院、所)长签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但根据有关规定,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过去我国颁发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都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样式也基本一致,且多数印有国徽图案。《办法》施行后,学位证书有望出现多种样式。 按照《办法》,学位证书实行“一证一编号”。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学位授予之前要进行信息报送。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再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最后由后者负责开展学位授予信息的统计和发布,还负责学位证书信息网上查询的监管。这一管理流程加上“一证一编号”,可以防止学位证书造假。(记者 雷嘉) 6 Q: R& m) g. |4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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