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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85万为小两口购房,小夫妻离婚该不该还款?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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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房,是送出的祝福还是借出的债?赵先生夫妇近日起诉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偿还85万元借款,延庆法院最后判决驳回。
小赵与小刘婚后购买一小区房屋。三年间,小赵向父母即赵先生夫妇出具借条5次,共借款85万元。小赵认可收到这85万元用来买房,其中60万元是赵先生当日从银行取现,存入小赵的银行卡内;其余款项,赵先生夫妇说,有的是从银行取现,有的是用家中自有现金交付小赵的。
小两口购房登记在了其二人名下,一直由小赵占有使用并偿还贷款,小刘未居住过。该房屋装修时,双方已分居。
在小两口离婚后,赵先生夫妇起诉,称儿子和前儿媳为购房,先后向他们借款共85万元,要求二人每人偿还42.5万元。
小赵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85万元是借款。但小刘不同意,称这是婚房,她对小赵签订借条一事并不知情,该房屋是在她与小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首付款系赵先生出资,她认为这是赠与。
那么,这85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两口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妇向小赵提供85万元用于购房及装修,该房屋登记在小赵、小刘名下。基于小赵与赵先生夫妇的父母子女关系,无法认定小刘存在借贷合意,且庭审中小赵陈述借条小刘未签字的原因系借条出具时二人已分居,故在赵先生夫妇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款项系出借给小赵、小刘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该款项为赵先生夫妇对小两口的赠与。因此对于赵先生夫妇要求儿子、前儿媳每人偿还42.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房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此案赵先生夫妇在小两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用于购买婚房及装修,且房屋登记在小夫妻二人名下。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官强调,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约定不明的,法律优先推定为赠与而非借款;此外,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具有借款合意,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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