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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2015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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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20:3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南充
(注:此文属于人民网登载的商业信息,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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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消息:记者从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获悉,为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闻观,习近平新闻理念,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好中国声音,构建一带一路幸福传媒梦,规范香港新闻记者采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访工作的管理,加快香港新闻媒体及香港新闻记者/香港新闻工作者/国际传媒工作者云计算建设进程,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香港传媒与中国内地各领域的共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内地相关新闻传媒法律法规,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特此制定《香港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也称《香港云计算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并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香港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会加速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团结友好合作,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并且规范了香港记者的行为规范以及为中国内地政府警方在维护新闻传媒市场良性发展和依法打击新闻传媒违法事件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香港记者的监督权。加强了香港记者自身的言行德的提高,有效的促进香港记者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提高了香港记者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香港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新闻观,习近平新闻理念,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好中国声音,构建一带一路幸福传媒梦,规范香港新闻记者采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访工作的管理,加快香港新闻媒体及香港新闻记者/香港新闻工作者/国际传媒工作者云计算建设进程,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香港传媒与中国内地各领域的共同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内地相关新闻传媒法律法规,特此制定《香港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也称《香港云计算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持有香港云计算新闻记者证、香港云计算新闻工作者证、香港云计算新闻采访证、云计算国际传媒工作者证”的香港云计算媒体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三条 “香港云计算新闻记者证、香港云计算新闻工作者证”是指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依照《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证件。

  第四条 “香港云计算新闻采访证”是指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依照《香港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证件。

  第五条 “云计算国际传媒工作者证”是指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依照《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证件。

  第六条 香港云计算媒体,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依法注册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进行登记注册备案,同时获得香港新闻传媒管理中心依照《香港新闻传媒管理条例》依法颁发的云计算传媒登记证,云计算新闻登记证,云计算网络媒体登记证的香港媒体。

  第三章 使用流程

  第七条 香港时事类新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设立机构及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执行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依法办理合法相关手续。

  第八条 香港时事类新闻机构的记者和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开展采访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执行的《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依法办理合法相关手续。

  第九条 香港居民户籍的香港非时事类新闻机构的记者及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开展采访工作必须获得中国内地“采访邀请函”同时在中国内地政府外事机构备案批准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访工作。

  第十条 中国内地居民户籍的香港非时事类新闻机构的记者及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开展时政性采访工作,必须获得中国内地的“采访邀请函”同时在中国内地相关行政性政府机构备案批准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内地居民户籍的香港非时事类新闻机构的记者及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开展非时政性采访工作,必须获得中国内地的“采访邀请函”同时在所在单位香港非时事类新闻机构总编室备案批准同意后,并上报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登记备案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访工作。(注:所称呼的“非时政性采访”是指好故事好声音,不包括维权负面批评性的采访活动,不包括维权组织和维权人员开展的任何活动的采访工作)。

  第十二条 香港媒体记者及从业人员禁止在中国内地开展维权负面批评性的采访活动,禁止采访维权组织和维权人员开展的任何活动。(详情见:2013年10月22日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发布的《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关于禁止开展维权新闻报道的通知》)。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内地政府批准香港媒体禁止在中国内地非法私设地方性新闻机构,未经中国内地政府批准香港媒体禁止在中国内地非法开办地方性频道以及地方性栏目。(详情见:2014年12月4日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发布的《关于禁止在中国内地非法私设地方性新闻机构的通知》)。

  第十四条 持有“香港云计算新闻工作者证,云计算国际传媒工作者证”人员不可以直接开展采访工作,必须在持有“香港云计算新闻记者证和香港云计算新闻采访证”的正式专业记者人员陪同中才能开展采访活动(详情见:2013年7月1日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执行的《香港新闻记者采访管理条例》)。

  第四章 采访工作流程纪律

  第十五条

  1、被采访方向香港媒体总编室发出正式“采访邀请函”;

  2、香港媒体总编室收到“采访邀请函”后,及时复函并制定是否派遣记者采访,同时上报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登记备案;

  3、香港媒体总编室根据“采访邀请函”内容,为派遣的记者开具“采访介绍信”;

  4、香港媒体记者采访前必须主动向被采访方出示“采访介绍信,香港云计算新闻记者证,香港云计算新闻工作者证,香港云计算新闻采访证” ;

  5、被采访方确认香港媒体记者真实合法身份后,才能正式开展采访工作;

  6、香港媒体记者禁止开展有偿报道活动;

  7、香港媒体记者如有违反以上条款,被采访方有权拒绝采访,并向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进行举报投诉,同时有权采取报警。

  第五章 网络采集信息转载纪律

  第十六条 香港网络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转载非本单位的网上信息时,必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注明转载信息的原创媒体。

  第十七条 香港网络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禁止编造及转载辟谣信息,禁止转载没有注明原创媒体名称的信息,禁止转载维权负面批评性信息,禁止转载未经中国内地政府核实的批评性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与政府司法机构对新闻采访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新闻记者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根据政府司法机构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条 香港新闻媒体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不道德新闻报道、无责任新闻报道、利用新闻报道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采访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网”或者“香港新闻传媒云计算查询平台”途径核验香港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有权独自终止其新闻采访证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终止新闻采访证使用;

  (五)移交司法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07月01日起试行。

  注:

  1、云计算港媒从业人员配发的证件属于行业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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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指导意见执行范围香港云计算媒体记者及从业人员。

  3、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全部归属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执行机构:香港记者传媒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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