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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重大典型贪贿案例。2014年至2015年4月,江苏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76件2162人,其中立案侦查原处级以上干部犯罪214人,包含原厅级以上干部32人。其中省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了18名原厅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这18人中包含了外省的“厅以上官员”。 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剑虹介绍说,江苏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反腐败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4 Z9 f" Q5 x2 U! P7 D+ f9 j
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4月,江苏检察机关经初查后,共立案侦查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876件2162人,侦查终结1599件1855人,决定起诉1519件1785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4亿余元,同比上升10.7%。
9 j, ?, F- x: z0 p2 T& t 纵观案例,贪官在贪欲的驱使下,什么事情都能做得出来。江苏灌南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新堪称这方面的代表。2013年,他42岁。就在那年他被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侦查。) \' I, y' x D- k# N
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汪建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1.1716万元,收受贿赂7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灌南县财政因支付奖励款流失资金1436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有期徒刑十五年。5 t! R3 g6 c2 {0 [6 E8 y
贪污受贿的官员不在少数,但是汪建新的贪腐特点就在于“恶心”。他惯于采取的手法是高调退赃自诩清廉,然后私下索贿满足贪欲。: R, N8 h" L0 j; l( r
2009年,汪建新为徐某产业遭拆迁协调矛盾,徐某为此送汪建新现金5万元。第二天汪建新安排工作人员高调将此5万元退回徐某,汪建新很廉洁。
o3 l6 a$ H2 h: ] 可是,五天后汪建新又打电话叫徐某到自己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上现金2万元,汪建新笑纳。
5 F( |$ N" Y( N, c7 C& s% Z. R对于汪建新的的贪腐特点,检察机关分析为:贪婪成性,善于伪装,两面人格,“有官就谋权,权力再生财”。汪建新认为“收个人的钱不安全,拿共产党的钱没人管”,他视财政为个人银行。
5 S/ j( Q. o6 A7 e6 h1 t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汪建新的个人成长是“带病提拔”。他31岁当乡长,33岁成为当时全县最年轻的镇党委书记,35岁被任命为县委常委;38岁任县委常委、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39岁兼任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主持全县政法工作。早在他任北陈集镇党委书记时,就开始有安排他人用虚假招待费变通处理有关费用的情况,之后愈演愈烈,直至犯罪。检察机关认为,汪建新的犯罪轨迹说明当地内部监督形同虚设,制度上存在着脱节,“牛栏关猫”,外部监管缺失。/ z W. k9 y2 B7 g9 ^0 a
陈剑虹介绍说,从2014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来看,办案数量同比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贿赂犯罪案件多、占比高,国家机关人员犯罪占较大比重,原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同比上升幅度巨大,大案比例高,大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从办案质量看,江苏检察机关始终保持着较高水平。(记者 米格)/ H+ ?$ k3 f0 R( F" i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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