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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远洋捕捞”式执法,长三角联合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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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一段时间以来,“远洋捕捞”式执法成为损害营商环境的一颗毒瘤。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部分执法机关违法违规跨区域抓捕企业家,或查封、冻结乃至划转外地企业及个人财产的行为。例如,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披露的一起案件中,2023年某省一县公安局民警与协警违规跨省办案,将一名江苏企业家从家中带走并索取财物,迫使该企业家在途中跳车逃生并报警。尽管该案中两名执法者最终因滥用职权被判刑,但事件背后所反映的“远洋捕捞”现象却引人警醒。
部分执法机关跨越管辖边界违规办案,将企业视为可随意“捕捞”的“渔获”,以执法之名行牟利之实,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滥用与异化。此类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企业与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
这一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还是经济利益驱动。在不少地区,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后,可按比例以办案经费等形式返还。“多罚多返”的机制导致一些执法者将执法权视为“创收工具”,把企业当作“摇钱树”。部分地区甚至在财政压力下,为执法部门下达“指标”,默许或变相鼓励趋利性执法。
面对这一问题,202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要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最高法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也相继出台文件,从审判监督、案件督办和管辖规范等方面打出“组合拳”。
中央对异地执法的精神明确之后,关键还在于地方具体落实。近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严格规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异地执法行为八项举措》(以下简称《八项举措》),标志着全国首个专门针对“远洋捕捞”式执法的区域协同机制正式建立。
相较于此前杭州九堡派出所发布的《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通知,此次长三角联合发文,实现了从“点状抵抗”到“区域联防”的升级。《八项举措》针对执法关键环节提出了多项创新机制:在程序上,要求异地执法应“优先协查、同级对接”,现场取证须有属地执法人员陪同;在证据使用上,建立“三省一市互认”机制,避免重复取证;在争议处理上,明确管辖协商期间暂停执法活动,防止对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此外,《八项举措》还强调慎用强制措施、统一处罚裁量、建立案件会商机制等,充分体现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干扰的执法理念。
根除“远洋捕捞”痼疾,根子上需要推动更深层次的财政制度改革,即切断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以及部门经费之间的利益链接,从源头上消除逐利执法的动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亦应展现刀刃向内的决心,不断推进制度建设的精细化,把权力约束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
良好的营商环境,核心就在于规则明确、预期稳定,要用法治逻辑去取代所谓部分地方政府借口财政压力违规执法的“强盗”逻辑,用一条条具体规则、一次次切实举措斩断“远洋捕捞”黑手。这既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也是对市场活力的最好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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