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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装作配合,事后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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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案情概况
王某(女)是某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络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王某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男)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想不到王某再次将钱输光。一个月到期,王某无法还钱,胡某要求王某“肉偿”抵债,一次10000元。王某当然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不过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注:本案来源自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我们对本案的胡某私人放高利贷(民事违法行为),以及王某网上赌博(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做评价。我们只看本案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 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我们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再加上胡某将王某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王某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王某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王某的反抗。
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 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
我们来看王某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王某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王某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王某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王某,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王某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
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及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像本案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相关:21岁女子醉酒被送酒店,两男子先后实施性侵获刑,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驻马店21岁女子魏某(化姓)赴约吃饭醉酒,先被35岁的王某某带至酒店性侵,32岁的张某某随后也赶到酒店借机侵犯魏某。法院一审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2年和4年,王某某未上诉,目前二审法院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饭局醉酒21岁女子醉酒后在酒店客房,指控遭遇两男子先后性侵. 张先生介绍,32岁哥哥张某某和35岁王某某都是做装修生意的,与21岁魏某之前认识,都是驻马店市人。
“王某某和我哥属于楼上楼下,平时有业务交流。魏某在另外一家装修公司工作,我哥之前雇过设计师信某,他和魏某是朋友。”据检方指控,2024年1月9日23时许,张某某、王某某、信某与被害女子魏某一起吃饭、饮酒,魏某醉酒,王某某提议送其回家。
次日零时许,王某某带魏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某酒店,将其拖至客房,趁女方醉酒失去意识,强行与其后离开。 张某某在饭局结束后与信某一起离开。后称担心魏某安全,让信某与王某某电话联系,得知已将女方送至酒店房间,张某某与信某赶到酒店后,信某离开,张某某获取房卡进入房间,趁魏某醉酒之际,与其强行。后在房间休息至次日早晨离开酒店。 2024年1月11日,魏某报案。当日张某某被抓,次日王某某也被抓,1月13日,两人因涉嫌强奸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拘 ,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男子辩解女方不让离开,因为没答应离婚才报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审判庭上,张某某辩称,当晚两人在酒店房间内,魏某自称胃痛,不让他离开。早上5时许,魏某主动与其发生性 关系。8时许,两人第二次发生性 关系前,他在网上下单购买了避孕药和矿泉水。
张某某否认性侵,他说入住当晚,酒店房间一直未关门,如女方非自愿发生性 关系,外面可以听到其呼救。他右肩膀上的痕迹是时,魏某留下的吻痕。1月10日晚,他还约魏某一起吃饭,因其未答应女方提出让他离婚的要求,女方才报案。张先生认为事出有因,“我们认为她是自愿的,然后回过头之后,问我哥要钱,我哥说没有。”
张先生称:“案发12个小时多一点,警方抓了我哥,直接把手机收走扣押了,目前还被办案警方暂扣,警方一直以判决没下来不给,我已经去找过两三次,警方只是说啥时候判决下来,啥时候再给,说要等判决书生效,所以我们现在没办法找到更多的证据。”>>>家属质疑男子手部骨折未痊愈,肩膀上“草莓印”警方没做鉴定张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张某某被抓后对肩膀上的瘀痕曾提出要做鉴定未果。 “我哥说他肩膀上是‘草莓印’,但她说是咬痕,因为吸一口和咬一口明显不一样,是吸的还是咬的,应该找专业机构做鉴定。我哥被抓后提出让警方鉴定,但公安就没给做。”张先生认为如果做鉴定,就会明确定性。张先生表示:“我感觉那天两人喝酒上头了,就发生 关系。她说是用暴力手段,说我哥用手压住她,有暴力压迫,但是也有证据证明,我哥左手曾经骨折,一直都没痊愈,左手不能吃劲,就不具备那个条件,2023年9月、11月、12月,我哥几乎每个月都有固定诊疗检查的记录,有医院的病历单证明,是永久性的残疾,一审我们都提交上去了,但法院最终驳回了。”
张先生介绍,“案发时魏某没有结婚。我哥结婚比较早,已经有孩子,当时我哥和我嫂子闹别扭。”“2024年12月一审判了之后,我哥就上诉了,现在二审在驻马店市中院,已经开过一次庭。”
张先生告诉记者,“之前我们两家找她给出谅解书,但她不愿意。最后进入审判程序,我们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个谅解书也没用了。”>>>女方陈述喝6瓶啤酒失去意识,被用手摁在床上不能反抗几日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魏某未果。据被害人魏某陈述,她之前和张某某有过业务方面的交流,案发当日是第一次见面。当晚19时许,他们4人一起吃饭喝酒时她喝了6瓶啤酒失去意识,醒来时已在酒店房间。房间里有张某某,她记得对方把她推到床上脱她衣服,她用手捶对方,但因喝酒后没力气,反抗未成功,最后失去意识。过一会后她又醒来,张某某正与她发生 关系,她摸到手机,打开屏幕,发现当时时间是0:40的样子,后又睡着。6:30她醒后发现未穿衣服躺在床上,张某某醒后翻身压到身上,要与她再次发生 关系。她用双手推张某某肩膀,对方用手把她的双手摁在床上,因不能反抗,随即发生 关系。
据魏某陈述,事发后,张某某买水。她为防止怀孕,提出让张某某买避孕药。半个小时后,水和药送到酒店,她喝了半瓶饮料后又睡着。8:40左右,张某某离开前告诉她别忘退房。她起床吃避孕药后离开,因衣服上有呕吐物,回家后清洗并洗澡。
她早上醒后发现信某多次给她打微信电话。9时许,她回电问为何会与张某某睡在同张床上。
1月10日晚,张某某约她一起吃饭,她想问睡在一个房间的事就去了,因吃饭时人多,不好意思问。10日晚就寝前,她给张某某发微信,问一块喝酒那晚她是怎么被弄到酒店房间,张某某回复一个表情。她又问为什么不戴,对方回复称酒店房间没有。据魏某陈述,张某某与她发生 关系过程中,她处于醉酒状态,不记得对方是否采取过暴力手段。她用手推过张某某肩膀,应该还咬了对方肩膀几下,用手挠对方后背。
1月11日,她把此事告诉同事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才决定报警。之所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是因为想到王某某和她工作有关联,害怕影响工作。此外,据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在1月10日9:11打电话给魏某,询问其是否有事,通话录音显示,魏某回答说:“要死了,要去死了,没想到啤酒能醉成这样,平时喝白的。”
作为受害者,魏某一方对王某某、张某某的辩解问题有无进一步回应?记者多方努力,但未能和魏某方取得联系。>>>法院审理被告人肩膀瘢痕与女方陈述不符,且无证据证实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严重醉酒之际与其发生性 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让女方为其做男女之事,亲笔书写相关事实。庭审中亦承认所做之事,虽未供认与女方发生性 关系,却辩称本人属强奸未遂。
对于王某某强奸既遂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害女子因严重醉酒,无法记忆王某某进入酒店房间情形。王某某否认与受害女子成功发生性 关系,且未从女子身体上提取到王某某DNA,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某强奸既遂,应认定系犯罪未遂。判决书载明,魏某当晚醉酒后被王某某抱拖至酒店,对在此后短时间内发生的事情无记忆或记忆模糊,其将他人对其性侵的时间记忆为0:40,更能证其此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不能准确辨识手机信息,但其对此时与其发生的张某某认知准确。其不能准确表述发生的细节,符合醉酒后意识模糊的精神状态,也能证明被性侵时不知反抗、无力反抗的客观事实。
魏某关于凌晨被张某某性侵的陈述内容稳定、一致,且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应予以采信。张某某趁魏某严重醉酒状态与其发生 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发生 关系时魏某未呼救,事后未及时告发是否应认定系自愿主动发生。法院认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违背女性意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而不在事后被害人是否及时报案,及时报案只是有利于侦查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不能以未及时报案推断被害人自愿发生。
被害人因对法律的认知错误或其他原因未及时报案,只要有证据证明强奸行为发生,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责。被害人在案发次日报案,系其对发生的事实、本人在发生 关 系时的状态反复确认、判断后作出的决定。且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报警前向被告人或其亲属提出钱财等要求未得到满足,出于报复心理而报警。足以认定张某某与被害人发生 关系时违背其意愿。张某某辩称,因未答应被害人提出的离婚要求,导致被害人报警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亦无证据证明发生时,被害人主动、自愿。
对张某某肩膀上的瘢痕,法院认为,经查,被害人称在张某某强行与其发生 关系时咬了对方。张某某所称瘢痕系被害人主动亲吻造成,与被害人陈述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当庭提供的他人身体吻痕照片与本案无关联性,已不能证明张某某肩膀上的瘢痕系魏某亲吻所留。2024年12月21日,驿城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2年。>>>辩护律师观点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侦查权错过了鉴定“草莓印”张某某的辩护律师雷程受访认为,通过证据能证明一些疑点无法排除。
雷程表示,关于有无对张某某实施反抗,女方开始称张某某翻身压制她,她咬了对方肩部,后又称没有采取动作来阻止张某某。张某某右肩部瘀痕照片可以初步证实女方在他肩部亲吻留下吸吮式瘀痕,没有其他证据显示二人身体损伤。
雷程告诉记者,瘀痕照片形成于侦查人员首次讯问张某某之时,属于张某某唯一的体表新鲜瘀痕。从该照片明显看不见牙咬的痕迹,张某某始终辩解其和女方两厢情愿之下互吻“草莓印”。据此,本案间接证据在证明方向上明显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侦查机关怠于履行侦查权,错过对张某某的“草莓印”鉴定,也错过在女方身上提取“草莓印”。雷程告诉记者,“在法庭上提交了张某某的病历,他左手手腕曾受伤,是左手骨骨折,腕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三次就医手术,手术时间跨度长达一年多。结合张某某的供述可知,该伤有后遗症,左手手腕终身不能弯曲,不能用力支撑,阴雨天会疼痛,证明魏某陈述的遭受张某某的摁压并实施性侵行为不属实。”
4月7日,雷程告诉记者:“目前,最新的情况是已有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方律师说法男方如认为判决有误可申请再审可向检察院申诉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受访指出,辩护律师以“草莓印”照片初步判断为亲吻痕迹且无牙咬痕迹,以此质疑女方反抗行为及强奸罪认定缺少实质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5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侦查机关可能存在一定疏忽。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即便没有鉴定“草莓印”,结合女方陈述、其他间接证据等若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也可认定强奸事实。
付建表示,律师以张某某左手受伤为由,认为女方陈述的被摁压性侵不属实,只要能够达到足以控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或者使得妇女无法反抗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这种质疑不能推翻已经认定的案件事实。
付建建议:“如果男方及其亲属认为判决有误的,可向法院申请再审。若能收集到新证据能证明张某某无罪或罪轻的新线索、新证人证言等,或者发现原审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付建表示,被告人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可审查法院判决是否合法,若发现判决存在错误,可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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