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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4 g/ Q }) Q9 t同一个厂家生产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线下卖179元一盒,线上卖126元,为什么差这么多?如果不是因为“药品追溯码”的科普,可能很多人永远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
9 m( w* Y& U( j n( n( e0 q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按照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一盒药品只能卖一次,一盒药品的追溯码理应只有一次被最终销售扫码的记录。若在药品流通过程中出现多次扫描记录,就存在假药、“回流药”以及药品被串换销售的可能。 n7 U# ~2 G/ E2 z& @& W' }* J
: L3 ]$ ?- j9 R. ]2 R g0 n作为一位高血脂患者,因为需要定期服用,X先生和许多精打细算的病友一样,有网购降血脂药的习惯。1月7日,他在某电商平台挑选了一家高分店铺,购买了一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并于12日收到药品。用手机扫了药品追溯码后,X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是第4个扫码的人,隔了一天,又一条来自黑龙江的扫码记录突兀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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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 @# _9 d# s/ a& B" G既然是“一药一码”,自己买的药怎么会有别人的扫码记录?而且,几个扫码记录显示的地址横跨山西、陕西、黑龙江等地,即使自己已经拿到了药品,依然挡不住有人继续扫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楚先生对此大为不解。 ! W9 u, o7 h8 Q' }" y1 b3 ]
! K6 T, A, i7 r) _/ ~到手前已有三次扫码记录! C3 G: ?2 J- I2 V s) |( D* H
买的药不是一手货?
* Z( [4 _6 w3 @6 ?, l3 d. ^% `1 ?网购药比实体药店便宜,在慢病患者群体中已是“常识”,但听多了假药的消息,楚先生在挑选商家时十分小心,基本不在同一家店铺重复购药。之前,他用这种方法买到的降血脂药,看起来和实体店的药品完全相同,在自己扫码验证前,大多数药品追溯码都没有扫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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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楚先生依旧根据评分排名,随机选择名次靠前的店铺,可这次购药经历却给他上了一课。楚先生选择的店铺名为“康斯得大药房旗舰店”,店铺信息显示,他购买阿托伐他汀钙片时,店铺24小时内有71人购买。而等他收到药品并扫描药品追溯码时发现,自己居然是第4个扫码的人。4 d. h& L1 l8 `! ? z4 e
3 m q. {6 m- h# }* n/ N$ Y! E' c除了楚先生1月12日的扫码信息,前三次扫码的时间分别是1月2日、1月5日、1月11日,其中,首次扫码显示地点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1月14日,楚先生再次扫码,发现13日又多了一条扫码信息,显示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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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7 G$ ?" d7 j对此,店铺客服给楚先生的说法是,“(药品)出入库是需要扫码的,可以扫码的都是正品”。该客服还表示,“您要是介意可以给您特殊申请,保证药品无开封”。1月12日,楚先生申请退款后,遭到商家拒绝,对方认为,根据药品法,药品一经出库,概不退货;根据平台售后规则,药品是特殊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款。不过,商家也表示可以协商,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由于无法判断药品真伪,楚先生拒绝退回药品,随后申请平台介入,但最终未能成功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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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先生告诉媒体,自己不接受客服“药品出入库需要扫码”的解释。“追溯码是最终使用者验证真假的一次性条码,反复验证扫码还有任何意义吗?”1月13日,他拨打药店所在地政务服务热线反映了问题,截至发稿,楚先生未获进一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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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5 g- _3 E+ m5 o媒体注意到,该店铺资质信息显示的公司名为揭阳市仁民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等。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两人有过与楚先生类似的经历,投诉时间分别为2024年3月12日和2024年11月23日。其中,一位用户于2023年8月20日在该店铺购买处方类药品羚锐丹鹿通督片3盒,价值219元,于3天后收到药品。经产品追溯码查询,两盒查询不到,一盒追溯码多次被查询使用,且有一次扫码记录发生在药品运输途中;另一位用户则是于2024年11月12日在店铺购买了锯叶棕果实提取物软胶囊。经厂家与供应商多次摸查溯源,确定该批次药是江西医院回流药。- p, ]; ]6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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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无法判断产品真伪/ B! ]7 h6 a0 b4 S& ~
此前已有消费者被坑
+ }& r, |' s' y* v/ q6 u1月19日,媒体致电揭阳市仁民医药有限公司公开电话,对方表示不了解情况,需询问懂业务的人;20日,媒体两次致电,均无人接听。该电话号码对应的微信账号当晚接受了媒体的好友申请,但对于“回流药”的质疑,截至发稿,对方未有回应。- L( y: z; C' ~4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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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媒体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上述阿托伐他汀钙片的生产企业晖致制药(大连)有限公司,对方表示,公司产品“一盒一码”,不会出现重复的情况,如果网购药品的追溯码已被多人扫过,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或真伪问题。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厂家查询药品批号,也已经无法判断产品真伪,因为如果存在回收药盒或印刷药盒的情况,即使药品有问题,产品批号也是正确的,通过药品追溯码扫码记录判断药品的来路更加准确。“消费者可能在网上看药品比实体店便宜很多,首选在网上购买。但是网上不是一个正规的渠道来卖这种产品,可能进货的渠道都不是正规的。应该尽量到当地大一点的药店去买。”: ?3 `5 @! K* v& z& ]. {8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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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人士表示,此前也有其他消费者致电公司表示遇到了类似情况,其中还有消费者一次性网购了多盒药物,但“根本就没有地方去找回这个损失”。1月20日,媒体以消费者身份致电该电商平台消费者客服热线,对方表示,如果是商品问题,平台一般会帮助消费者进行处理;如果商家不同意退款,可以申请平台单独介入处理。那么,当入驻商家销售的药品面临真伪争议时,电商平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的平台规则是否站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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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丁芮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确有“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退换药品,“回流药”再次销售,违反了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在“回流药”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如果电商平台对消费者的退货诉求不予回应,消费者在服药后出现人身问题,平台或将与入驻药店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商平台明知而允许入驻商家销售“回流药”的话,还可能触犯刑法。刘丁芮认为,电商平台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未充分听取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陈述的情况下,仓促地仅以“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为由处理投诉,“是有违程序正义的”。是“回流药”还是“套刷”“空刷”?业内人士:都有可能实体药店的店员告诉楚先生,电商平台上126元/盒的价格,比其所在药店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进货价都低。“码上放心”追溯平台客服中心告诉媒体,药品追溯码是用于查询药品信息的,“被扫过也不能代表药品有什么问题或者没有什么问题”“它(药品)会流经很多的经销商,经销商也有可能扫这个码,他们扫这个码干什么,我就不清楚了”。针对店铺客服“药品出入库都需要扫码”的解释,楚先生表示质疑:“一盒药在山西、陕西、黑龙江到处入库,运费岂不比药品本身都贵?”另外,自己1月12日已经收到药品,1月13日还出现新的扫码记录,又如何解释?自己究竟是买到了“回流药”,还是有其他猫腻,楚先生想弄个明白。1月19日,湖南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原秘书长黄修祥在接受媒体时表示,流通过程中,经销商或药店扫码出售药品,不会出现在个人查询追溯码的记录中,因此频繁“出入库”的说法站不住脚。按照有关药品和医保管理规定,一盒药品只能卖一次,一盒药品的追溯码理应只有一次被最终销售扫码的记录,因此楚先生大概率遇到了“回流药”。而且,楚先生已经收到药品后,第二天仍出现异地扫码的情况,说明还存在“套刷”或“空刷”的可能。二者的目的都是骗取医保基金,区别在于售药方是否实际提供了医药服务,前者将医保报销比例低或医保目录外的药物调换为报销比例更高的药物刷码销售,后者则是虚构交易记录。至于在倒卖回流药过程中,商家怎么赚钱,答案是“低买高卖”。《中国医疗保险》曾详细报道这一“回流药”倒卖的主要模式。例如,市场上定价为100元的药品,在医保报销后,参保人员只需支付20元,药贩子以略高于30元的价格从参保人员手中收购这些已部分报销的药品,然后以60元的价格转售给其他买家,这样就产生了不少的利润。黄修祥对媒体表示,一些职业药贩子长期在医院周边回收医保药品,主要针对慢病患者、特病患者、常年到医院看病的“老病号”甚至“假病人”。药贩子通过唆使患者以医保价格多开药、回收多余药品,再经小药店、诊所、民营医院或网络平台销售,形成了一个长期的利益链条。只要有药品价格差,这种回流现象就可能存在,其中监管尚不完善的电商平台是“回流药”的重灾区。一般来说,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个人用户扫药品追溯码,最终消费者买到药品时,查询到的追溯码只会显示一次被销售扫码的记录。但有时,药店老板也想判断药品来路“正不正”,也会用自己的账户扫码,从而留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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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平台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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