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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朋友在家喝酒引妻不满,多次道歉未获谅解,竟砍刺对方10余刀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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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一男子因与朋友在家中饮酒,引起妻子不满,多次道歉未取得其谅解,竟用刀砍刺对方10余刀……1月14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份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判决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不服提起上诉,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size=0.6]▲创意配图 据图虫创意
[size=0.8]男子因家庭纠纷砍刺妻子10余刀! ]5 V1 M) u& K# R
[size=0.8]一审被判5年
% A6 K4 d2 Z- b7 e; M# Z[size=0.8]裁判文书显示,2021年8月,新疆克拉玛依的马某甲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结婚。2024年2月26日21时许,马某甲因与朋友在白碱滩区家中饮酒,引起陈某某不满,马某甲多次道歉,但未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 d* w6 m' L! b$ b[size=0.8]当日23时许,马某甲携带一把长28公分的单刃刀搭乘出租车来到陈某某租住的白碱滩区住处。马某甲再次向陈某某恳求、道歉,认错,并保证不再喝酒。马某甲在持续20多分钟的恳求原谅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刀连续对陈某某的腿部、腹部、胸部、背部、手部砍刺10余刀,致使陈某某全身多处受伤。3 \4 D$ Y  d/ A% P; _4 J( N
[size=0.8]在砍刺过程中,马某甲看到陈某某身上流血,便自动停止了砍刺行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在住处楼前等待,主动将出警的公安民警带到案发现场,到案后,马某甲如实交代了犯罪行为。经鉴定,陈某某有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另两项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时马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r6 V$ a2 D) V- H2 i; O3 E[size=0.8]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马某甲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3636.54元。2 ]3 ?' M: ^! n- X" |: C9 a
[size=0.8]自称没有杀人故意提起上诉
- n+ X; H: ^: J6 _4 F; m[size=0.8]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 a: m* I* S( ?
[size=0.8]一审判决后,马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刑事部分量刑过重。马某甲称,该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自己是临时起意,属于激情犯罪,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提出本案中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具有直接责任;上诉人马某甲属于激情杀人,应从轻量刑。' f* B2 b9 y) z9 K! L: i4 A
[size=0.8]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中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二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7 u3 a- l; `9 m( y8 _: f[size=0.8]该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持凶器连续砍刺陈某某10余刀,造成陈某某身体多处轻伤的后果。马某甲不仅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持刀砍刺被害人的致命部位,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7 D% \6 t9 V2 c# R
[size=0.8]关于上诉人马某甲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及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经核查,马某甲是从自己居住的房屋携带刀具乘车到被害人所租住的房屋,结合上诉人马某甲的供述辩解,可以证实对持刀砍刺被害人身体属于是有预谋的主观故意;且在上诉人马某甲持刀具砍刺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并无过当之处;双方关于家庭矛盾纠纷的争执,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被害人引发案件的过错。6 J3 W; n' p- ^% @3 [' _, d
[size=0.8]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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