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是位于江陵县的湖北省江北监狱,被告是该监狱病故民警韩某某之子韩某军。原告诉请韩某军偿还用来给韩某某治病的20万元,被告请求法院驳回。 10月23日,江北监狱李姓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诉讼的真实目的不是让韩某军还款,而是在法院进行诉讼之后,无论出现何种结果,在财务制度上“行得通”。 庭审直播视频显示,原被告双方均认同的事实是:2009年,该监狱在编民警韩某某突发疾病,前往上海治疗。因经济拮据,韩某某向时任监狱领导提出借钱治病的请求。经研究,监狱同意借钱。因韩某某在医院治疗,无法到场办理借款手续,韩某军代父办理。当年10月,监狱财务部门分三次交给韩某军支票,第一次10万元,第二次6万元,第三次4万元。20万元中的17万余元交给了医院,治病时的生活开支、路费等花费2万余元。韩某军在借支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当年10月,韩某某因病去世。
庭审直播。图片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屏 庭审时法官说,该案的焦点是实际借款人的认定,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对此,参与开庭的江北监狱工作人员说:“是韩某某提的借钱申请,监狱不可能借钱给韩某军,钱确实用来治病了。”不过原告认为,支票存根上、借支单上有被告的签名,被告应当归还20万元。 韩某军称,借款凭据上载明了借款人是其父韩某某,借支事由是借款治病,他是作为借支人签字。之所以签字是因为监狱的“财务流程需要”,韩某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庭审时法官问双方,韩某军在父亲去世后是否继承了遗产。 韩某军说,在父亲生病前,父母已离婚。父亲去世后,经济依旧拮据,无任何遗产可以继承,“治病花了很多钱”。 江北监狱一方称,韩某某是否留下遗产,狱方不知情。 庭审结束前,法官表示,双方如果愿意调解就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10月23日,江北监狱李姓工作人员介绍,韩某某一方向医院交纳17万余元,但治疗总费用是21万余元,尚欠医院4万余元。韩某军不认同医院的治疗过程,与医院存在医患纠纷,至今未支付4万余元,医院也未开具发票。调解时,监狱希望韩某军去医院开发票,把发票交给监狱,监狱就会撤诉。韩某军表示去试试。 李姓工作人员表示,调解不成功的话,法院会进行判决。不管出现何种结果,监狱都能接受,有了判决,财务制度上就行得通。起诉的目的不是真要他还钱,而是为了表明在对待这笔欠款上,监狱在作为。 & e5 Z3 K. j: G6 c# X8 b*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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