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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岁大学生在快递网点工作20余天后跳江身亡,生前称担心拿不到工资不敢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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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 18:12:0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21岁的大专生小乔在河南驻马店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驻马店韵达公司”)工作20余天后,于9月20日从练江河大桥跳桥身亡。
9月29日,小乔的姐姐乔女士告诉记者,小乔身亡当天,不慎撞坏了公司三轮车的部件,承担了200元维修费。交完费,小乔情绪崩溃,向家人发送告别信息后跳桥轻生。事后,家属查看小乔的手机,发现他曾向朋友抱怨公司扣罚不合理、提出辞职但未被允许等。家属认为,小乔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不公对待,希望公司能给家属一个说法。
相关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涉事公司并非韵达公司直属机构,而是一个加盟网点。具体事宜网点工作人员正在与家属对接、协商。
9月30日,乔女士向记者表示,“事情已经解决。” 事发:
支付200元修车费后
他向妈妈发出最后一条信息
据乔女士介绍,小乔2003年出生,是江苏某职业技术学校三年级学生,原本将于2025年1月毕业。今年8月,小乔想锻炼一下自己,找了一份在驻马店韵达公司的工作,有工号和工衣,骑着公司的三轮车配送快递,计件算工钱。
聊天记录显示,9月20日下午3点左右,小乔给姐姐发来消息,说自己骑着三轮车撞到马路牙子,手指擦破了,撞坏了公司三轮车的一个零件,要把车送去维修。
当天下午,小乔和妈妈通了电话,告诉妈妈自己撞了车。妈妈说,“人没事就好”,并给他转了200元钱,小乔用这200元交了车辆维修费。
令家人没想到的是,小乔的情绪已陷入崩溃。当天晚上7点20分,小乔给妈妈发了条微信:“妈,谢谢你,我当你的儿子很开心。我什么都做不好是我的原因,你什么都包容。我很爱你,我对不起你,我是累赘……”
察觉到不对劲的家人连忙报警,却等来了一个不幸的消息:小乔跳下了练江河大桥。
死亡医学证明显示,小乔于9月20日晚被确认死亡,死亡原因为“淹溺和沉没”。从小乔开始在韵达驻马店公司工作到事发,仅仅过去20余天。
家属: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他怕拿不到工资不敢离职
乔女士说,在家人心目中,小乔性格阳光开朗,家里氛围也不错。他对于毕业后的去向原本有更好的打算,家人也从未要求他通过这份在韵达的工作挣多少钱。直到事发后看了小乔的手机,家人才意识到也许小乔在工作期间有着不小的心理负担。
小乔工作了十多天后,一名工作人员告知小乔,因为他出现失误,被罚款100元。小乔在和朋友聊天时提到,自己想辞职,但公司表示希望等找到新人接替他的工作后再让他离开。小乔担心,如果直接离开,自己将拿不到工资。9月12日,小乔发了一条朋友圈,说“我都不准备干了,这边领导不是很靠谱”。 小乔生前给朋友发送的信息
乔女士说,家属找韵达驻马店公司讨要说法时,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小乔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陷入僵局。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如果小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初其实可以直接辞职离开。相关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9月29日,相关知情人告诉记者,涉事公司并非韵达公司直属机构,而是一个加盟网点。具体事宜网点工作人员正在与家属对接、协商。记者拨打驻马店韵达公司多个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向该公司法人代表发送短信欲核实有关情况,也未获回复。
9月30日,乔女士告诉记者,事情目前“已解决”,但未透露具体解决方案。
律师:
公司即便未找到新人接替
也应为员工结算工资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小乔在韵达公司站点打工,有工衣和工号,可以证明其受站点管理,形成附属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无论是否签订劳务/劳动合同,均不得作为克扣工资的事由。另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赵良善分析,小乔已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站点以未找到接替人员不让其离开,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这属于站点自身人事管理事宜,不应当以此约束小乔的合法权益。所以,假如小乔提出离职后,公司真的以“未找到新人接替”为由拒绝结算小乔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赵良善表示,自杀属于行为人基于各项原因对于生存权的处分,个人情绪、心理压力、他人压迫凌辱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所以,站点对于小乔死亡是否有责任,主要在于站点的有关行为是否是造成小乔死亡的原因。例如,在处理小乔的辞职和扣罚问题时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比如言辞侮辱,这些举措是否造成小乔难以承受,或者明知小乔具有抑郁类疾病仍然激怒、压迫他。如果站点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导致小乔自杀,那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来看,可能还需要更多证据,比如调查小乔的日常记录、日记、疾病记录、小乔对案外人的倾诉、站点监控、站点老板对于小乔的态度言辞、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赵良善说。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涉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或国家规定向小乔支付工资。小乔提出辞职后,公司并不能以“未找到新人接替”为由拒绝结算工资。对于小乔的离世,则应当分析小乔的死亡是否与公司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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