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儿子今年才14岁,目前孩子大腿肌肉萎缩,行动受限,医生说可能终生不能进行体育活动了,就等于我的孩子成了残疾了……”山东济宁的吕女士痛心地说。 体罚:少年被罚做1000个深蹲,做到200个无力再做被教官踹倒 吕女士是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人,日前,她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为了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我们去年给他报了一个暑假补习班。”吕女士介绍,当时报的补习班叫智博托管,但刚上了一天课,这个托管班就停课了,“听说是被查了。”吕女士说,经协商,该机构为他们推荐了山东营帆拓展服务有限公司正在开展的夏令营活动,活动为期7天,孩子在里面会有一些身体素质方面的训练,2023年8月26日结业,然而事情就发生在当天中午。
吕女士介绍,当天学校有个结业仪式后家长们需要到机构接孩子,但她并没有去接孩子,但却在夏令营老师发在微信中的照片看出一些异常,“我当时还问老师我家孩子眼睛通红,表情痛苦是咋回事,但老师没跟我说实话。”吕女士说,孩子父亲则在见到孩子的时候,也很快发现孩子的腿瘸了。9 I: T0 b# r) F% M
经询问才了解到,当日中午早些时候,该机构一名生活老师因为孩子与其他学员说话对其做出处罚,要求连续做1000个深蹲,孩子勉强做到200个的时候,腿部已经出现问题,无法继续,此时,一名教官突然过来一脚将其踹翻,孩子痛苦地在地上躺了约半小时后,因为家长们马上要到了,才将其拉起坐在凳子上。 就医:诊断为腿部横纹肌溶解,已对肝、肾功能造成损害 “孩子当时就说腿疼得厉害,孩子爸爸就找到智博托管的一名老师,一起把孩子送到了当地嘉祥县人民医院。”吕女士说,当天检查很简单,虽然孩子主动提出拍片子检查,但最后仅拿了点药膏医生就让走了,说是肌肉拉伤。 然而回家后的3天时间内,孩子双腿疼得厉害,不仅无法行走,晚上连觉都睡不了。无奈之下,吕女士再度联系机构后自行带孩子到了医院,这次医生检查后建议立刻到上级医院就诊,“医生说孩子腿上的肌肉很可能完全断裂了。”吕女士说,当天他就带孩子前往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结果该院医生检查后诊断为腿部横纹肌溶解,而且因为就医较晚,已经对肝、肾功能造成损害。 “当时医生就不让孩子自主活动了,直接用上了轮椅,说是来晚了,就算治疗也未必控制得住,孩子有生命危险。”吕女士说,幸运的是,经过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悉心治疗,病情被有效控制,住院13天后出院回家休养。
“我的孩子就等于残疾了。”吕女士说,当时虽然出院,但医生对孩子的病情前景并不乐观,称回家后要把握活动量,“因为活动可能导致伤情加重,但如果不活动又可能导致受伤部位形成血栓。”吕女士称,之后的日子里,孩子只能长期在家卧床,少量的活动只能辅助拐杖或者轮椅,正常的学习也不得不中断。 “我们后来还去过济南的医院,诊断结果一样是横纹肌溶解。”吕女士说,这种伤情导致了孩子的肾脏和肝脏出现不可逆的功能性损伤,出现蛋白尿和血尿等症状,“一直还在治疗,目前孩子大腿肌肉萎缩,行动受限,医生说可能终生不能进行体育活动了,就等于我的孩子成了残疾了。”说起这些,吕女士痛心不已。
交涉: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伤者家长认为协议内容描述歪曲事实 “一开始他们是承认有体罚和殴打的。”吕女士说,事情发展后,当事机构曾派员与孩子父亲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当时在医生书写病历时,学校的人说为了保险能理赔不能照实说。”吕女士说,他们作为家长当时只考虑尽快为孩子医治,并未考虑后续的维权问题,就同意了,因而当时孩子的就医病历上并未明确孩子此前曾在夏令营中遭到体罚和殴打,但后来的病历上我们就如实说了。 在双方的交涉中,吕女士曾以伤害名义报警,当地警方介入,并于2024年9月中旬对吕女士儿子的伤情做出了鉴定,认定为轻伤二级。“我家孩子以后都不能参加体育活动了,等同于残疾了,才只是个轻伤二级。”对于该鉴定结果,吕女士保留了自己的意见。 吕女士说,虽然到了后期,机构方开始全盘否认有体罚和殴打现象,但在早期的多方交涉中,吕女士早已留下了涉及体罚和殴打现象的证据。一张微信截图显示,事发后,其他学员曾就吕女士家孩子2023年8月26日中午被体罚深蹲及被踹倒一事予以确认。 在一段吕女士与夏令营举办方张姓负责人的面对面交涉视频中,吕女士也曾多次明确以体罚殴打现象询问对方,对方并未否认,而是表示事发时她不在,而在事后调查了涉事工作人员后才了解了这事的发生,疑似承认体罚殴打现象曾发生。之后,吕女士还曾就体罚殴打一事与此前报名的智博托管负责人交流,对方也未进行否认。
吕女士称,2023年9月,在双方多方交涉后,双方曾达成过一个和解协议,“里面大概包括了孩子伤情治疗、上门补课费用、交通费、家属误工等。”吕女士说,和解协议的签署是孩子父亲去签的,协议中就孩子的受伤原因描述不实,协议称,吕女士家孩子2023年8月20日参加甲方夏令营活动,8月26日最后一天上午孩子在做蹲起运动中,因用力过猛导致住院,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课费、护理费、复查费18000元,乙方孩子以后有任何情况与甲方无关。 “之前的条款中说的是收了这笔钱后,之后的治疗费用还会继续负担,但后来的对方拿出来的条款增加了签了这个协议拿了这笔钱后对方就不管了的内容。”有关此事,记者联系到了姚先生,姚先生承认自己曾签署该协议,但表示对方没有让他仔细看协议条款内容,他自己也有些大意。 起诉:警方不予立案家属方申请复议,法院受理案件已进入伤残鉴定环节 据吕女士介绍,2024年9月28日,她接到了当地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嘉祥县公安局经审查认定姚某某被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对此,吕女士表示不服,已经申请了复议。 2024年6月,吕女士与孩子父亲一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认为自家孩子系在夏令营期间被体罚、殴打导致严重受伤,和解协议颠倒是非,严重歪曲孩子受伤过程。因此,原告因该伤情所产生的全部损失,被告山东营帆拓展服务有限公司具有过错,对此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原告伤情严重,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的后果是今后不能剧烈运动,作为学生不能再参加体育课,严重降低了其社会交际范围,降低了其社会择业的范围,已经构成残疾,此伤情给原告所带来的后果,远远超出了该和解协议的“补偿范围”且对于原告的伤情,被告应依法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责任。 原告提出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约 2000 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费、伤残赔偿金(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确定),补课费20160元,精神损失费 30000 元等一应费用的诉讼请求。 据吕女士介绍,法院已受理案件,目前法律程序已经进行到伤者的伤残级别鉴别鉴定环节,“就等着双方指定鉴定机构,再由法院抽签确定鉴定机构。”
回应:当事机构称目前正走司法程序,对当事学生家属的维权行为报警处理 日前,就维权事宜,吕女士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该起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希望借助网络力量维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对此,该起事件另一方作何回应呢?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山东营帆拓展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均无果,其负责人曾在不久前就此事回应称,教官不存在体罚殴打现象,教官无殴打行为,孩子受伤系运动过猛所致,已和解并赔偿1.8万元,“现在走着法院程序,情况不管怎样,该怎样就怎么样,会有相关部门去调查。” 随后,记者联系事发当天曾陪同伤者赴医院就医的智博托管老师,对方一开始表示自己就是这位老师,但当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对方却立刻否认自己不是当事老师,且对情况不了解。 “去年的时候我们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记者多次努力终于联系到智博托管的负责人靳先生,他开门见山首先表示该起事件去年已和解,随后称,“就打人这件事,我们在诉讼。”记者询问是否存在体罚现象,这位负责人则表示,对于受伤学生家属吕女士的维权方式,他们也已经报警处理。 对此,吕女士随后也做出了回应,称在她的维权过程中,机构方面也确实报过多次警,但同时表示自己是正当维权,也不会因为对方报警就屈服放弃。 说法:无论存在体罚与否,当事机构或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的颁布,为构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增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针对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伤责任如何划分,民法典进行了规定。”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目前男孩受伤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双方各执一词,暂未完全明朗。男孩究竟是“运动过猛”导致受伤,还是遭受夏令营老师体罚、殴打致伤的责任划分有着本质的不同。 赵良善说,我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起事件中,如若男孩是在训练中受的伤,老师有失评估男孩的身体承受能力,让男孩做一些超强度、超负荷的体能训练,那么当事机构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善称,如果男孩是被体罚、殴打导致受伤,则老师及当事机构的行为侵害了男孩的身心健康权,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将需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育机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教师法》第37条也规定,教师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当事机构及老师不但面临民事赔偿,老师还会面临解聘的处分。若男孩的伤情构成轻伤,老师还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责。赵良善说,从目前此事件的进展来看,当地警方暂未立案,说明男孩家长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可能还不足以证明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体罚、殴打男孩的行为。 赵良善表示,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但家长对该和解协议不满,又就此诉至法院。实际上,若家长试图推翻该和解协议,可以抗辩和解协议是在其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或者说该和解协议约定的补偿金远低于实际经济损失,有失公允。依据《民法典》第147条及第151条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对此,家长有权诉请撤销该和解协议,继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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