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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与闺蜜到男子家中喝酒并自愿发生关系在场另一男子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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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17:10:3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男子朱某199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某公司老板,有一定资金实力;男子潘某是其好友。
该女子余某与王某系好友,2023年7月27日晚,二人在酒吧相约喝酒,王某主动邀请余某到朋友家继续喝酒、玩亲密互动游戏,余某答应了。
7月28日晚,潘某驾车接回了初次见面的余某,随后与王某一起来到朱某家喝酒、玩亲密互动游戏。
根据游戏规则和事先约定,潘某和余某被分到一组,王某和朱某被分到另一组,输的人要和组员亲密互动、喝酒。期间,朱某和潘某均与王某有亲密互动,但朱某与初次见面的余某没有亲密互动。
四人喝酒、玩游戏直至凌晨5点左右,王某某上厕所时,朱某某尾随其后进入卫生间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某断然拒绝,朱某某还把王某某牛仔裤的扣子弄断了。
其间,余某主动与当晚刚认识的潘某发生亲密接触,随后二人到二楼某房间发生性关系。
在此过程中,遭到王某拒绝的朱某也上楼加入,但被潘某赶了出来。但在潘某下楼后,朱某独自来到二楼房间,强迫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间,余某曾反抗并大声呼救,但因朱某捂住了嘴巴,且楼下音乐声很大,王某、潘某并未注意到。
余某下楼后,立即指责朱某殴打了她,但无论潘某或王某质问,朱某都坚称不是。事后,朱某要求加余某微信,余某因害怕没有拒绝。
余某因担心王某的安全,并未立即离开,而是向朋友蔡某发了短信告知了发生的情况,蔡某随即赶到现场并报警。
7月29日,朱某通过微信联系潘某,请其帮忙劝说余某,并称自己知道错了,给余某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当天,朱某就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但朱某被抓后,却为自己辩解称,自己喜欢于某,且于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朱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余某身上并无外伤,亦无不能反抗、害怕或者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且朱某对交往过程的陈述一致,且从余某未立即离开、互相添加微信好友等行为判断,不能认定其构成强奸罪。
那么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个案件的呢?
第一,虽然朱某不承认,但朱某当时没有使用避孕药,事后余某也没有洗澡,公安机关还从余某身上提取了朱某的生物信息,以及床头柜上的一张纸。
因此法院认定二人当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刑法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二人存在恋爱关系,那么只要能够认定余某当时的行为是违背其意愿的,那么朱某的行为就满足了强奸的构成要件。
第三,虽然朱某现在不承认自己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但是,从朱某在案发第二天即7月28日的供述、辩解、检讨以及检讨视频等可以证明,在案发之初,朱某承认自己在未经余某同意的情况下与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是余某将他推开的。
而且,上述犯罪事实、余某的供述、证人潘某、王某、蔡某的证言以及潘某与朱某的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余某当时的行为是违背了其意愿的,朱某应构成强奸罪。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缓刑、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调查委托书。
据此,检察院建议对朱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不认罪、不服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近日认定朱某犯强奸罪,并认为检察院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法院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酌情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最后,这个案例是一个警示!朱先生是公司的老板,却因为一时恶意而锒铛入狱。他的行为不仅会让他失去自由3年半,他的公司也有可能因为领导力不足而面临破产的后果!大家应该以此为戒!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想法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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