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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国陪女儿读书后,丈夫在上海家中与第三者同居,还在第三者老家买房,并向第三者转账34万余元。妻子回国后,丈夫多次对妻子进行殴打,逼迫其离婚。如此历时两年多,妻子提起诉讼。记者从相关民事判决书中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认定了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的相关事实,并对相关房屋的出资比例作出认定。男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F# p0 r3 M- s/ M6 w
法院一审准予离婚后,女方又将男方与第三者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者向自己返还65%的获赠钱款及相应利息。最终,女方的全部诉请均获法院支持。/ D, K: e Y5 D. W;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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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丈夫赠与第三者34万元,还与其一同殴打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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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两案的审理中,原告俞女士诉称,自己与被告汤先生恋爱两年,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因发现女儿在学龄前后学习困难,2018年初,在丈夫汤先生的要求下,自己忍着父亲刚刚去世的痛苦,舍下多病的母亲,带女儿前往加拿大陪读。俞女士表示,自己后来通过丈夫电脑查到,早在2017年,丈夫便通过漂流瓶结识湖南的杨女士。2019年6月,夫妻名下一套房屋售出,同月,杨女士从湖南来到上海与汤先生同居。2019年暑假,丈夫原本应至加拿大入境永居,却在杨女士的唆使下,前往加拿大逼迫自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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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称,因为当时丈夫和自己的感情没有破裂,婚姻有共同的使命,最后丈夫不再坚持离婚,返回国内。丈夫回国后,受第三者唆使在湖南购买一处房屋。直到2020年9月,丈夫和第三者同居在夫妻名下房屋。其间,第三者还使用俞女士父亲使用过的手机号注册抖音,并经常在抖音、唱吧上秀恩爱,令俞女士伤心欲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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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a/ B+ }1 D+ i6 C$ Y俞女士表示,自己于2020年9月带孩子回国,经隔离回到家中,表示希望丈夫能回家,丈夫却声称“一天不离婚一天不回家,一天不离婚一天也不会管孩子”。从2020年10月起,丈夫多次对自己进行殴打,有时还同第三者一同殴打,以逼迫自己离婚。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汤先生和杨女士同居在浦东某公寓。其间,汤先生还将杨女士带回四川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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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女士表示,汤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定期向杨女士赠与的钱款34万余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汤先生转款系擅自处分,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俞女士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起诉要求第三者向自己返还65%的获赠钱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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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并认定男方存在出轨、家暴行为2023年1月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受理俞女士诉汤先生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23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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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q3 {' O) ~) F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俞女士与被告汤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日常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夫妻性生活问题、教育孩子理念等产生矛盾。2018年春节,俞女士随孩子前往加拿大生活、学习。2019年6月起双方沟通渐少。2020年9月中旬,俞女士带孩子回国,隔离后于2020年9月26日回到家中,汤先生当日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自此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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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判决书中认定:1、汤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杨女士,且汤先生为逼迫俞女士离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这些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汤先生具备重大过错。2、浦东甲房屋出售款220万元中,汤先生个人财产为113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106万余元。3、浦东甲房屋的出售与浦东乙房屋的购买属于房屋置换,浦东乙房屋首付款的出资中,汤先生个人出资和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各占一半,各为75万元。4、湖南某房屋购买款38万余元来源于汤先生个人财产。汤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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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再提赠与行为无效之诉,丈夫和第三者请求驳回% ~2 c! z: M7 `( r8 X;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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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6日,俞女士另外起诉汤先生及杨女士,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杨女士向自己返还相应获赠钱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上海浦东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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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w+ J2 M: e- e被告汤先生辩称,家庭财产中有一大部分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自己转账给杨女士,可以视为处理婚前个人财产,与原告俞女士无关。汤先生表示,自己不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应该是第三人或者原告。就算要返还钱款,杨女士也应该返还给自己,而不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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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先生称,自己和杨女士之间之所以有转账往来,是因为委托杨女士帮忙打理自己在湖南的房子,涉案钱款只是委托杨女士管理房子的开销。为了促进两个人的感情,自己故意将金额凑成了特殊数字。被告杨女士辩称,自己于2022年封控期间才和汤先生确立男女关系,此前只是汤先生单方面追求,汤先生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1314元、520元)均为追求自己、表示爱意的行为,对于此类转账,自己并无过错,也未违反公序良俗,不应认定无效。此外,汤先生非特殊含义的转账多为自己为汤先生打理湖南某房屋的合理支出,包括购置家具、打理清扫等,不宜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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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3 D+ u2 C杨女士还表示,涉案赠与行为均为汤先生对自己实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使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自己也应当返还给汤先生,而不是俞女士。综上,杨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5 i2 D1 f5 d: W0 E% `% j
' N' X: s6 Y. }3 b, e案件审理中,杨女士又表示,因汤先生转给自己的钱款一部分花在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上,故同意返还给俞女士一半钱款,另一半由自己和汤先生自行解决。被告汤先生亦表示,自己和杨女士之间的钱款返还问题自行解决。9 a! t( L. J' k7 T# J
q% Q6 U, ?! q$ D" ~法院:赠与第三者行为无效,支持妻子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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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到2023年1月2日期间,汤先生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杨女士转账共计34万余元。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汤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杨女士的事实,法院已在离婚纠纷案中予以认定;且汤先生在浦东甲房屋出售款中的个人财产为113万余元,其中75万元已作为其在浦东乙房屋首付款中的个人出资,剩余38万余元已作为其在湖南某房屋购买款中的出资,故汤先生抗辩其转给杨女士的钱款系其个人财产,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汤先生转给杨女士的34万余元为俞女士和汤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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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表示,汤先生未经俞女士同意,擅自向杨女士转账,且金额巨大,侵犯了俞女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俞女士已与汤先生离婚,其主张转账钱款中的65%即22万余元为其个人所有,并要求杨女士返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 O( p6 L1 @% _ u4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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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上海浦东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汤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杨女士应返还原告俞女士22万余元,并给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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