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l. H. K. G! R5 [3 ?- E' h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载明的流转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流转期限已满,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的流转款项实际给付亦是至2018年12月31日,对原告杨某常主张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D+ i0 f% T) |' s! X% m( }
7 ^" L. ^0 {4 ?; g
2021年9月21日,灌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黄杨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杨某常6.6669亩土地,同时赔偿杨某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