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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小狗被撞死与车主推搡,后诱发基础疾病死亡,法院:车主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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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2:12: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男子开车未注意将路边的小狗撞死,而后因赔偿问题与小狗的饲主发生纠纷,失手将60多岁的饲主推倒在地,饲主被推倒后因诱发基础疾病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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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22年3月4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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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0 ^& \; J0 A6 E此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现小狗被车辆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6 b0 e, W4 T9 F

8 h# ~5 c9 Y2 `6 o7 T; w吴某玉意图将唐某的车辆钥匙抢下,防止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唐某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了7天。后吴某玉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7月5日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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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A$ h9 y, K0 p2022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D* v# t; ~% P' i% i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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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吴某玉的家属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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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F3 g, s0 p+ w% G, j( U1 |, J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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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p& ~7 `% ^, q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103856.36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本案中,唐某虽不能预见到吴某玉本: c1 w2 E% p' X+ H: |* C' U, N

: n* V& D& `5 W# l! @* g身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但其能预见到吴某玉是六十余岁的老人,其推搡行为将会导致危险的发生,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其行为构成侵权。但是考虑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疾病,故认定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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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d) B# Y' I) U1 R  L6 k. x- h大家在社会交往中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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