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领导王洪斌涉嫌帮助申请执行人“恶意”侵吞被执行人巨额资产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广大网络媒体读者: 你们好! 八年前,我负责的民营企业——“龙渝公司”扩大规模,向沈宗立、陈立新(亦名陈力新)、王理政、胡亿和杨益等5人借款人民币上千万,五个债权人,四桩案子,即(2019)渝0109执1443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2019)渝0109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沈宗立);(2019)渝0109执1446(申请执行人王理政);(2019)渝0109执1447(申请执行人胡亿、杨益)。其中,因申请执行人之一陈立新2023年病故,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女儿陈柯旭,当时借款协议中对责任与义务进行了合法约定,后因“龙渝公司”被当地法院诉前查封,导致企业经营瘫痪,资金出现阶段性断链,导致债权人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案,这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但不正常的行为有六: 首先,铜梁区法院执行局在原局长王洪斌的领导下和执行中,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中的第二个严禁,即“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主要表现之一: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涉嫌恶意撤回已挂网进入一拍程序的公告,貌视以合法撤回一拍公告,实则涉嫌将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降价15%挂拍改为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价30%挂拍,因被执行中指出评估报告有漏评财产,铜梁区法院执行局涉嫌以此方式“报复”被执行人,并以此方式帮助申请执行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主要表现之二:铜梁法院在第一次网拍龙渝建材厂标的物时将拍卖范围错误公告,将本不存在的矿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拍卖标的,对此评估公司复函已证实评估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该对错误公告部分裁定更正即可,勿需撤回对“龙渝建材厂”标的物第一次拍卖公告,但铜梁法院撤回拍卖公告的目的是将在原一拍的评估价550.74万元基础上降幅15%,即以468.129万元一拍价,调整为在评估价基础上降幅30%,即以385.518万元一拍,降幅调整后差额高达82.611万元,让利予陈立新,造成了“龙渝公司”的巨大财产损失。 主要表现之三: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第一次网拍“龙渝公司”开发的“民心广场”项目3-3号楼2层1号商业标的物时,涉嫌将拍卖范围错误公告,涉嫌将上下楼过道面积遗漏评估,经补充评估上下楼过道面积价值13.64万元。正常情况下,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该对错误公告部分裁定更正即可,需不需撤回3-3号楼2层1号商业标的物的第一次拍卖公告值得商榷,也不得不令被执行人存疑,但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撤回拍卖公告的目的,涉嫌将在原一拍的评估价642.34万元基础上降幅15%,即以545.989万元一拍调整为以补充评估后价655.98万元,在一拍价基础上降幅30%,即以459.186万元拍卖,降幅调整后差额高达86.803万元让利给申请执行人之一的陈立新,奇怪的是补充评估后价值增加,反而拍卖价还更低拍卖,直接造成了“龙渝公司”损失。
主要表现之四: 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第一次网拍“龙渝公司”开发的“民心广场”项目3-2号楼1层1号商业(20个商业门面)标的物公告后,认为应该对20个商业门面分零拍卖,撤回拍卖非法律规定事由,铜梁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标的撤回目的,涉嫌在将一拍的541.77万元基础上降幅15%,即以460.5045万元一拍价,调整降幅30%,即以379.239元进行第一次网拍,调整降幅后差额高达81.2655万元让利予陈立新,直接造成“龙渝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 主要表现之五:申请拍卖的申请人陈立新仅要求对拍卖标的物在评估基础上降幅25%,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而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何不遵重陈立新的合法意愿,仍然“我行我素”、“一意孤行”,涉嫌侵害“龙渝公司”利益,使执行案件执行难度加大,“龙渝公司”负债更多,有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 主要表现之六: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了撤回第一次司法拍卖公告有合法性,其越级向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报告》。首先,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正常执行撤回拍卖公告一般是不需越级汇报请示工作;其次,《请示报告》主要内容是第一次司法拍卖降幅从15%调整至降幅30%,越级汇报涉嫌为铜梁法院司法拍卖降幅寻求合法性,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并非予以铜梁区人民法院复函,其降幅之大的合法性仍然存疑;再次,铜梁区人民法院向市一中院《请示报告》,涉嫌回避自己工作人为粗心大意,涉嫌错误将剩余采矿权错误公告成剩余采矿权和矿区土地使用权,该请示并要求对剩余采矿权评估价的550.74万元降幅30%,即以385.518万元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但一中院回函仅同意铜梁法院撤回拍卖公告,并未对这么大的降幅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铜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涉嫌以漏评3-3号楼2层1号商业为由,在申请人要求司法一拍仅降幅25%条件下,涉嫌“报复性”的将所有撤回后的财产(前述三处财产)降幅直接降至30%,致使“龙渝公司”损失人民币250.6795万元,如果铜梁区法院执行局工作无过错,不存在撤回公告任何理由或者裁定更正错误,则“龙渝公司”被拍资产第一次司法拍卖不可能降至30%,仅为降幅15%,铜梁区人民法院涉嫌“恶意”加大资产拍卖价的降幅,涉嫌侵害一年为国家纳税数百万的民营企业——“龙渝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桩来龙去脉清晰的案子,被执行人的公司又十分配合,请问铜梁区法院为何要逾法定结案期限而拖着不结案的,是人为想让我“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吗? 由于此桩民间借贷纠纷引出执行涉嫌的人为因素与偏差,直接导致我的所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引出一系列的连带反应,比如与其他企业、业主产生的供需关系也不得停止履约,非主观因素导致人为“违约”,被人误解成“老赖”,心里天天背负着精神压力。不仅如此,债务连本带利由正常的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现已执行了人民币6000多万币,如果相关法院执行局仍不结案,拖止今天,据粗略估算,可能利息累积成的人为“债务”已高达一个亿左右了,妻子的精神早已被这些事整得了崩溃边缘,经常以跳楼相挟,要离婚,终于2020年6月20日正式离婚。此时,我身上一时只有五块钱,五名申请执行人之中,还有人涉嫌雇用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对我进行跟踪、监视,甚至到我家里,涉嫌威胁恐吓,我的儿女也离我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而去,弄得我内外交困,饥寒交迫,真的体验到了什么叫“妻离子散,人财两空”,什么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记得是2023年3月6日年,习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及参加联组会时,再次强调:“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原铜梁区人民法院及王洪斌领导下的该院执行局把我们纳税企业定位成“自己人”看待了吗?这是引导我们民营企业“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还是涉嫌与习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对着干”呢?而且,令我悲催不已的是铜梁区法院领导多次涉嫌像对“龟儿子”一样进行“辱骂”,司法笔录也涉嫌强势要求不准改,马上签,不签就滞留而不准回家,即使回了400多公里外的贵州金沙县的公司和家,第二天又摧你回重庆铜梁有事,等你到铜梁办完事又回贵州金沙,该法院又通知你回铜梁来有事,马上或第二天又回来,如此涉嫌缺乏人性化的“折腾”,让人身心俱疲。试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这就是贵院涉嫌阴奉阳违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条教保持高度一致的体现吗?试问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这就是贵院践行对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的司法保护”的具体凸现吗? 同时,如果这篇群众反映心声的文章通过正常渠道发不出来,或者发出来后,有人会千方百计来施压、来想方设法删除,那么,这些人或多或少都涉嫌充当上面文中提到的某些人的“保护伞”。公道自在人心,你心中无“鬼”,删什么呢? 此事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领导王洪斌牵头,不给被执行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我将保留直接向中纪委、国家监委及所有正义网媒反映的公民权利。同时,也看一看谁会跳出来充当他们涉嫌知法犯法的“保护伞”。 代表一个地方司法公正的重庆市铜梁区法院领导是否能坦然面对被执行人陈恒亮的质疑,是选择不忘初心和对照重温的入党誓词自查自纠一下自己是否有辱使命,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执行行为的“十个严禁”,从而带出一支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纯洁高效的法官队伍;或是选择变相做出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嫌“打击报复”的事情。本网将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汇同一些能为人民群众发声的网媒一起对此事给予关注。 ; A3 Y' v, {% t: n3 p&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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