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男子约会女子自驾游旅行,女子正好没事,就同意了这个计划,到了旅游地点时,女子提出要开会车,男子为了获取女子的好感,欣然同意,不料发生车祸,男子赔偿对方一万元,当天晚上两人喝醉了发生关系,女子醒来后报警。当事人为化名) 李强是一名自驾游爱好者,他对王丽有好感,趁着假期就约王丽出门,女子认为李强人不错,就同意了这个计划,两人决定自驾游去桂林游玩。由于王丽的车技一般,全程都是由李强开车,让李强有些疲惫,眼见差不多到桂林的时候,王丽向李强提出,让他休息会,这段路程由她来开。 李强想着就很近的一段路,平时王丽也开过车,于是同意了这个建议,然而,车还没开出去多久,就迎面撞上过往的一辆车辆。 王丽有些害怕,她没有带驾驶证,一旦对方报警,她就要被拘留了,李强主动下车和对方商讨解决方式,对方指出,是他们追尾,要承担全部责任。 李强看看了自己的爱车,前保险杠已经破损了,对方的也有凹陷,只能提出私下和解,对方看到李强的态度不错,同意用一万元和解。 虽然一万元有些贵,但是王丽没有驾驶证,李强只能吃哑巴亏,当场转账一万元给对方,对方收到钱后就驱车离开了。 上车后,王丽对李强很感激,李强就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很早就辍学打工,一直把钱给父母留着,前段时间刚看中这辆新车,让父母补贴一点才买下来的。 言外之意是对王丽的碰撞有些意见,王丽得知是新车,连忙向李强道歉,并表示晚上请他喝酒,李强意味深长地看了王丽一眼。 随后,由李强开车,带王丽到一家旅店住下,在出发之前,王丽就提出两人不能发生关系,只是结伴而行,因此李强开了两间房。 等到了晚上,李强有点疲劳想睡觉,忘记和王丽的约定,还是王丽过来敲门,叫醒了李强,两人到附近的烧烤店吃饭,还点了不少的啤酒。 一杯接着一杯,王丽的酒量本来就一般,李强也有点疲惫,两人很快就醉醺醺了,结账后就回到了房间之中,李强抱着王丽,心里头突然有想法。 自己的车被撞坏了,还亏了一万元,王丽应该不会介意发生关系,捋了捋想法后,将王丽放到床上,与其发生了关系。 李强的想法很好,但是王丽醒来后,发现两人发生过关系,直接选择报警,由于王丽身上有李强的遗传物质,李强很快被刑拘。 面对警方的审问,李强承认对王丽实施侵害,依法认定为强奸罪。那么到底应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事? 1.李强的行为构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强承认,他是在王丽醉酒的状态下与其发生关系,而王丽醒来后不愿意接受这件事,李强的行为就属于违背女性意愿,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因此被刑拘。 2.酒精不是减轻处罚的依据,鉴于李强认罪态度好,依法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 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丽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旅馆当面也提供两人进入房间的监控,当时王丽已经醉醺醺的了,李强虽然有点醉意,但是还是将王丽扶进了房间。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件的发展,将两人的关系说出,还积极赔偿了女方10万元,依法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缓刑。王丽坦白了自己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至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丽驾驶李强的车辆,当时并没有携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致使李强赔付一万元,由于未造成严重的罪行,属于情节减轻,对方未报警,因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以做惩戒。 . ~& H0 p4 K3 B+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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