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男子到餐厅用餐时点了一只一斤280元的帝王蟹,事后男子留了个心眼,给买的帝王蟹做了标记、拍了照片。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服务员将做好的帝王蟹端上来时,却与男子挑选时的那只不一样。男子认为,自己买的帝王蟹被人调包了。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男子拿购买时那只帝王蟹的视频、照片与现在桌面上已经做好的那只进行比对。现场视频显示,男子在挑选时,老板从水缸里面捞出一只很新鲜的帝王蟹对男子说道“原价298元,现在只卖280元一斤。”事后男子用剪刀在帝王蟹上,做了几个标记并拍照。
照片显示,男子挑选时那只帝王蟹有一排位置是钝角的,可端上来的那只却尖角。男子认为,如果是尖角变钝角可以理解,但钝角变尖角显然就不是原来那只。除此以外,购买时的那只帝王蟹的蟹壳上面有一个位置原来有刺的位置是断掉,已经形成了一个洞。可端上来的那只帝王蟹在同样的位置上,刺却长回去了。因此男子坚信自己买的那只帝王蟹被调包了。事后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获悉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事后有网友表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买高档海鲜没事被调包、没有被以各种方式缺斤少两,才是新闻,被调包、被缺斤少两反而是正常现象。也有网友认为,看来男子以前没少被坑,不然哪里会观察得如此细致,且还留下了充分的证据。笔者认为,只要明码实价、不缺斤少两,卖贵点都可以接受,可是调包就过分了!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就必须严厉打击,见一个举报一个。 2、那么从法律上讲,商家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只要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实施购买行为的自然人,就属于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知情权是指经营者有义务老老实实将其所销售商品的具体信息告知消费者,不得故意隐瞒。 其次,不论经营者是以缺斤少两、还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欺诈消费者的,都应当为此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后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违法事实成立的,需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价值赔偿消费者,三倍赔偿金不足500元时,按500元赔付。
换而言之,只要经营者胆敢欺诈消费者的,那么其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要退回货款,且至少要支付500元以上的赔偿金。具体到此事中,男子已经能够举证经营者在制作帝王蟹的过程中掉了包。即经营者是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因此经营者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最后,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从来都是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诚信对于经营者来说有多重要,无需多言!所以对于那些毫无诚信可言的无良商家,我们务必要见一个举报一个,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 g6 ^. }3 I/ H: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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