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u5 W c o$ S# [一、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调解民间纠纷,根本无权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而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坑蒙拐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行为都是刑事犯罪,根本不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等法律法规,渎职犯罪、故意犯罪、单位犯罪、黑社会犯罪,连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无权调解,而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 J/ w3 _" q! `- j+ {& v+ q : n: p' S2 ]$ O! q( D U M [四、《人民调解法》第3条第一款“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本人和攀枝花学院所签《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而是显失公平,偏袒攀枝花学院。《协议书》一共七条,其中六条都是针对本人的。原来还有什么我违约要赔偿四倍利息,承担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等苛刻且违法的条款,经我极力反对后才勉强删去。 ! j' Q" Y2 R" s e) Y- I 五、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我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正义之举,也是维护全校广大教师权利的公益行为。《调解协议书》第四条:“某某郑重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再向攀枝花学院提出其它任何经济、法律诉求,不再做出损害攀枝花学院声誉的行为。”第五条:“某某承诺,对本次双方所有的交流、协商和方案讨论、本调解协议内容负有永久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意第三方。”这实质就是威胁本人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举报攀枝花学院领导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在网络和报刊曝光,校方可以继续坑蒙拐骗、敲诈勒索,我也不能再追究他们的撬锁入室、盗窃财物等罪行。 + H Y S. `5 N) d r$ L' u( S0 R3 w3 |3 L# v$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