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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桩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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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3 17:11: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我的父亲——他真的不是男人,他是个鬼!”

2005年5月,住在广东省英德市的小黄得知她的好朋友小琼辍学。她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辍学,也不甘心两人没有告别,于是放学后一路走到小琼家找她。她惊讶地发现,小琼的脚被铁链锁住了,无法离开家,连忙痛苦地问她发生了什么事……

小黄从来没有想过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小琼身上。她拿着小琼给她的信,看着信上歪歪扭扭、涂改的文字,睁开眼睛,流下了眼泪,哭着问道:“这是真的吗?”小琼靠在母亲身上,紧紧握着姐姐的手,含泪点了点头,于是小黄决定帮她们,

她又找了一张纸,把信里的东西又抄了一遍,然后小心地放在口袋里,避开人群。她果断地把信放进了信箱。很快,这封信就从信访办转到了当地警察局。每个人都对这封信的内容感到惊讶。她不敢相信女孩遭受了如此的痛苦,发誓要把罪犯绳之以法。

由于这封信是由小琼妹妹小芳的口吻写的,但是邮寄出的人又是小黄,派出所找人的时候还有点曲折,尤其是必须在保护未成年人且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将事情调查清楚,掌握证据,将对方一举抓获,案件进行得有点束手束脚,但好在一切都很顺利。

他们找到了合适的一天去小琼家。小琼终于等到了警察的营救,把发生在她身上的一切都哭了出来,然后是开场白。原来,小琼的母亲张某,父亲曾某。结婚后,他们生下了小琼和小芳。家里的四口人在外人眼中可能很正常,其实母女仨经常觉得自己在地狱。

曾是一个身材矮小的人,靠骑三轮车载客为生。在每个人的眼里,他是那种没有希望的人。因此,他经常在外面生气。当他回家时,他拳打脚踢他的母亲和女儿。更重要的是,他的大女儿肖琼看起来只有14岁。正是含苞待放的时刻,他就打起了小琼的主意。

有一次,她甚至告诉肖琼给她30元,让她自己玩。小琼并不笨,而且读书的人总归是知道这种事情是不对的,小琼十分生气,给了他一个白眼,让他赶紧滚,此后一直避开他,然而曾杵某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春节后一个夜晚,他还是伸出了罪恶之手。

他把和亲戚朋友在舞厅玩耍的小琼强行拖上了他的摩托车,说是带她回家,实则却来到了村外的草坪上,使用暴力,比如打骂、卡脖子等手段,强行QF了她,小琼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回家以后就扑到母亲怀里大哭了一场,她问母亲自己到底是不是她的女儿。

在她心中,她认为没有父亲会对自己的女儿做这种事,母亲一听,不知道她的怀疑从何而来,就问她怎么回事,小琼就把曾杵某对她做的事情说了,其母亲也是怒不可遏,当即咒骂起曾杵某来,可是曾杵某完全不在意,还“嘿嘿直笑”。

之后曾杵某又实施了三次QJ行为,面对母女三人的指责,他仍然不觉得自己有错,甚至恬不知耻地说:“反正是自己的女儿!”这般无赖的态度让母女三人最终下定决心去告他,结果被曾杵某知道了,他拿来铁链将小琼锁住,还说谁敢去告他,他就打断小琼的腿!

之后,小琼被迫辍学,然后小黄来到小琼家,一切都暴露了出来。警方掌握基本事实和证据后,直接拘留了曾。那时候,曾也说了各种诡辩,说小琼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不是QJ,说小琼是自愿的。是他们的母亲和女儿共同诽谤了他。

警察没有费心跟他争论那么多。无论如何,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即使他不承认,他也无法逃脱犯罪。然而,经过几轮交锋,警察还是击败了曾初。他供认了自己的罪行,警方将其移交检察法院,以QJ和非法拘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对QJ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满14岁的少女犯刑讯逼供罪,应当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本案中,小琼已年满14岁,从法律意义上讲,她是一个年轻女孩吗?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中的“上”、“下”、“内”包括这个数字。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少女”也包括14岁以下的少女。因此,曾初属于QJ少女,应该受到严惩。

在本案中,曾已将小琼监禁24小时以上,因此应予以备案。如果有殴打和侮辱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惩罚。如果存在伤害,应根据伤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只是有期徒刑,没有其他行为,量刑起点应当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范围内确定。

曾的判决结果不详,但他将不可避免地被监禁。他将面临极其严厉的惩罚,这是对他作为父亲的惩罚,但不如动物。同时,也要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妇女避开父亲,孩子避开母亲,培养性别意识非常重要。同时,让孩子远离邪恶的父母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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