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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自家钥匙打开邻居家的门,女子误把男子当作丈夫相拥而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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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 15:58:2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江苏苏州,男子深夜酒后误入邻居家,错把床上的女人当成自己的女友。万万没想到,女主人则误以为是丈夫回家,错把男子当成老公,两人在熟睡的的女儿的旁边发生关系。误睡女邻居会构成犯罪吗?
(一)
案件回顾
2017年4月16日凌晨1点多,钟某酒后独自返回相城区香城花园小区某楼一单元1501房间。可是钟某晕乎乎地走进了二单元,乘电梯来到15楼,误以为1504房间是自己家,于是用钥匙开门。
开门后,钟某迟疑了一下,感觉和自己家不太一样,但还是打开了灯,随后颠颠撞撞地进入卧室。看到一个女人躺在床上,于是就躺在她身边。 刚好,女人在一个小时前其丈夫想与她发生关系,但看到旁边女儿没有睡熟,就拒绝与老公发生关系,随后其老公赌气出门。
听到有人开门,女人以为是老公回来了,看到老公躺在自己身边,而此时女儿也已经睡熟了。男子躺在女子身边以为是女友,就想发生关系。
而此时女子以为是老公回来了,刚才已经拒绝,现在看到老公没有生气,就同意与其发生关系。两人亲热后,相拥而眠。 过了一会,女人旁边的女儿翻动身体,女人为此顺手打开了床头灯,突然发现躺在自己身边的不是老公,于是要报警。
钟某也发现不是自己的女友,吓得魂飞魄散,瞬间酒醒了一大半,急忙提起裤子就跑出房间,并从楼梯匆忙逃跑。
逃回自己房间后,郭某一直不敢睡觉。凌晨4点多的时候,他害怕地给自己女朋友打电话,让他赶紧回住处,说自己用钥匙打开了别人家的门,还把别人当成了她,和对方发生了关系。
4月16日下午,钟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向警方讲述。由于钟某的讲述太过离奇,警方产生怀疑,于是决定进行侦查实验。
经过警方侦查,证实一单元1501房间钥匙的确能够打开二单元1504房间的门,经过DNA鉴定钟某与女人的确发生了关系。
钟某表示自己是因为用自己家钥匙误开了别人家的房门,误以为卧室的女人就是自己女友才发生的关系,当时女人也自愿的,所以不构成强奸。
此外警方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判断钟某打开门,然后开灯进入卧室的种种举动说明钟某进入房间后已经发现女人不是自己女友,却将错就错,与其发生关系,是利用女人不知情,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同时根据钟某女友回忆,事发当晚,钟某是与其女友吵架后独自一人离开,那么钟某理应知道女友不在卧室。最终,钟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二)
以案释法这案件的发生的确够离奇的,怪不得警察都不相信。此案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一是自己家的钥匙能打开别人家的门。
二是男子有女朋友,邻居家的卧室里刚好也躺着一个女人。
三是女人的老公刚好因为不同意亲热赌气离开。
四是女人的孩子刚好已经熟睡。
五是女人同意与老公发生关系。
六是女人没有发现其不是自己老公。
这六个条件同时具备,也太难了,钟某竟然都赶上了。当然如果醉得找不到家,那肯定不具备发生关系的能力,如果能发生关系,肯定头脑还是一定程度上清醒的。
有人说判决是不是重了,因为钟某有自首情节,而且女方全程都是自愿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
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冒充妇女男友丈夫与其发生关系,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本案中,很明显,钟某对于细节撒谎了,误入房间是巧合,但进入卧室与女人发生关系,应该是将错就错,按照法律理应判处强奸罪。钟某自首时候故意隐瞒了部分事实,所以不具备减轻处罚条件。
(三)
案件启示
一是最复杂的是人心和人性。再离奇的案件,最终起决定因素的都是人,就是再离奇,再是巧合,钟某既然已经发现不是其女友,就应该及时离开,而不是侥幸的将错就错。最复杂的就是人性和人心!
二是最公平的是法律和道德。无论案件多么巧合,男子如何诡辩也好,女方如何自愿也罢,终归犯罪就是犯罪,最后等待男子的终将是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天算不如人算,男子误入邻居家如果是巧合,那么误与他人妻子发生关系就是故意,任何辩解都是苍白无力。
三是最无奈的是命运和人生。所有命运馈赠的礼物,都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所以千万不要觉得自己可以轻易取得什么,生活中的一切都是需要你付出努力和代价才能够获取的,就算你能轻易得取得什么生活中的馈赠,最终也要付出代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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