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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女浴室当众与男人视频聊天,女宾齐崩溃:我们什么都没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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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18:01: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吉林长春,一女子去洗浴中心放松,可等她洗完,回到更衣室时,却听到有男人在说话,吓得她赶紧裹紧毛巾,回头一看,竟然发现是一名女子在和男士开视频。她想找服务员,也不会到跑哪去了,就这一会儿的功夫,这名女子身后来来回回没穿衣服的客人,全被视频的另一人看到了。这让她很是气愤,这名女子穿着汗蒸服,但是从澡堂里出来的人,都是没有穿衣服的,当事女子也不敢上前制止,怕自己也被拍进去,赶紧把裙子穿好,就赶紧下了楼。 她下楼之后,跟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说了此事,没想到对方的态度,却让她很是郁闷。工作人员先是安抚了一下她,随后打了个电话,让楼上的人注意下,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全程就感觉她是在大惊小怪,这让她难以接受。  z1 A  h  C# P) }8 W1 Z& @
女子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随即将此事告知了媒体,当记者打电话去核实时,洗浴店得知记者身份后,竟然质问记者:"你们是一伙的吗?"问完后就直接挂断了电话,从洗浴中心的态度来看,这件事显然是存在的,对方怀疑是一伙的,是怕找他们赔偿吧? 在他们眼中,女子为了这事,还专门去找媒体,简直就是小题大做,可能有网友也是这样认为的吧?但换位思考,当时在澡堂的是你女友或者你媳妇,你还会说小题大做吗?这件事若真实存在的,找洗浴中心赔偿,也是完全没问题的。我们都知道,洗浴中心是很私密的公共场所。为了保护大家的隐私,洗浴中心的浴区内是禁止携带手机的。毕竟这是一个私密的场所,大家都在洗澡,如果有拍摄的话会侵犯到别人的隐私,虽然是公共洗浴场所,但视频聊天拍摄到他人隐私的,属于偷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觉得更衣室就不能带手机进去,我也是经历过一次,刚刚从洗浴区到更衣区,就听见几个人在吵,过去仔细听才知道是一个人在偷拍,最后进来被带到办公区处理的,处理什么样不知道。这名女子的行为是故意的还是无意,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幕后指使,那偷拍者就是直接实施者,其背后的指使人就是教唆者,两者构成共同违法人,其结果同样是行政拘留+罚款。当然,如果传播视频达到一定数额,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以盈利为目的偷拍,比如说把偷拍来的视频发给网站,来获取报酬;或者有偿发给网友,甚至通过直播平台在澡堂偷拍的。就不单单行政拘留这么简单了。#话题大发明家#《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顾客在洗澡时被偷拍,洗浴中心有没有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说,女子没有受到实质伤害,不能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实不然,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只是身体上的,精神上也算,隐私安全也是属于安全保障的范畴,洗浴中心这样的公共场所,如果连隐私安全都不能保障,谁还会来光顾?顾客来洗浴中心消费,双方相当于订立了洗浴服务合同,洗浴中心有义务保护顾客的隐私及安全,这既是双方之间合同的要求,也是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所在。虽然偷拍行为是涉事女子所为,但是洗浴中心存在管理不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提醒大伙儿,在平日的生活里,注意保护好自己的隐私,进入公共浴室洗澡时最好多留个心眼,如发现有人拿着手机,行为怪异,应及时制止,必要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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