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村里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砂岩,然后加工成石材产品进行销售牟利,后经鉴定,其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65.48万元。6月9日,,两男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获刑1年(缓刑)。在审判期间,两人已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万元。 据悉,2015年7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擅自在广安区某镇某村采取机器切割的方式非法开采矿石砂岩,先用机器切割成墩石,再将墩石精加工成精条石、路沿石、薄片石等石材产品进行销售牟利。 经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地质队核实认定:熊某某、杨某某开采砂岩资源量为5979立方米。经重庆市国能矿产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熊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砂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65.48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熊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为由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熊某某和杨某某赔偿其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65.48万元。 今年6月2日,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悉,关于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已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65.48万元。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经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65.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熊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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