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郭某花了4500元与一名17岁失足女杨某发生了关系。 20天后杨某收到一条短信,对方在短信中告诉他,自己怀孕了,而孩子就是他的。起初,郭某并不相信短信内容,直到对方发来医院检查单后,郭某便信以为真、郭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转账2万元,用以支付打胎费、营养费等费用。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不久后警方找到了郭某,他才知道自己被骗了。 原来,警方抓获了一个团伙,其中有3名零零后,萧某、杨某、王某。据3人自己交代,他们通过伪造医院检查单,虚构失足女怀孕的形式,利用嫖客不愿把事情闹大的心理,向嫖客索要所谓的打胎费、营养费等费用。
本案中萧某、杨某、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首先,他们三人,涉嫌构成介绍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或者为失足妇女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案中,萧某、杨某、王某等人,通过社交网络招嫖,物色目标后介绍给失足妇女,此后参与分成,依法构成介绍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本案中,萧某等人存在介绍未成年人交易的情节,属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他们三人涉嫌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他们三人虽然也有利用郭某害怕被曝光的心理,但是,他们并没有采取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而是冒充失足妇女杨某身份,谎称怀孕,并伪造医院的检查报告单,采取的是欺骗的手段。 诈骗犯罪,行为人一般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信以为真,主动交出财物。 本案中,郭某对女子杨某的身份,是没有怀疑的,对其怀孕的事实,也是信以为真的,他是在基于这种错误认知的前提下,支付的2万多元钱款,因此,本案萧某等人的行为,应属于诈骗罪。 最后,萧某,杨某,王某分别构成介绍罪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那么男子郭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郭某虽然拿回了自己被骗的2万元,但却被公安机关以处以10日拘留,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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