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广东省连州市警方接到一起匪夷所思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是母女三人:母亲张兰以及她的大女儿梁冰、小女儿芳芳。报警原因是芳芳被继父关某性侵长达八年之久,一切要从张兰与关某的结合说起,张兰的前夫性格暴躁且好赌。家里的钱都被他拿去赌博,输了个一干二净,回来却还要对妻女动手。 (涉及隐私,当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在这种情况下,张兰跟三个孩子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苦生活,后来前夫因为赌博纠纷砍死了人。畏罪潜逃,不知道去了哪儿,直至案发也没联系过张兰母女。虽然前夫在与不在没什么区别,反正这个家都是靠张兰自己养活,他不在了还省点心。但前夫不在了,张兰就可以再找,她一个弱女子要还债还要养三个孩子实在受不了。这才起了再找的心思,这再找的丈夫也就是关某,关某是名建筑工人。赚的钱虽然也不多,不过相较张兰一个人,总是要好一些的。自他2008年来后,张兰母女的生活好过了很多,至少在外人看来是如此。关某对外人模人样,既能赚钱维持家庭开销,又对几个继子女关怀备至。因而无论是张兰,还是村里人,对关某都是一致好评。 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关某私下里是个恶魔,是芳芳长达八年的噩梦。从进入这个家开始,关某就开始对芳芳实施猥亵,芳芳年纪小不懂这些。也因为关某的身份,她不好把这件事说出去,就这么忍到了初中。关某从原先的猥亵转为侵犯,令芳芳痛苦不堪,而此时的在学校的教育中明白了这是不对的行为。
为此,芳芳曾几次跟母亲说:“让他走。”可张兰并没有听她的,实际上对于丈夫的所作所为,张兰并不是毫无察觉。2009年春,两人结合的第二年,关某说了件令人细思极恐的事:“有个女的招了个男的回来,那个男的连她女儿都没放过。”当时张兰咒骂了一句,心底也在暗自打鼓,关某应该不会对自己女儿做出这样禽兽不如的事吧? 2013年初,关某又对她说过这么一句话:“沐浴乳冲凉,皮肤很光滑。”当时这个家用沐浴乳的只有芳芳,张兰这才生出怀疑,开始留意丈夫的一举一动。结果发现他真有异常,半夜假装看电视,实际上是悄悄跑去了芳芳房间。芳芳周末回家,关某好巧不巧在这个时间,干活干到一半时偷偷离开。
不过张兰从未亲眼看到过关某对芳芳有什么不轨之举,一则这种事不是那么好抓的,二则她的内心并不想戳破。原因简单又可悲,张兰一个人没法养活孩子,她得依靠关某。所以哪怕隐隐有怀疑,也只是睁只眼闭只眼,这大概也是芳芳为什么忍气吞声的原因。 直到2014年,芳芳在继父不断的骚扰、欺辱中,越来越沉默。精神状况越来越不好,张兰望着憔悴的女儿心疼不已,几番询问才从芳芳那儿知晓真相。她没有想到,原来早在芳芳七岁的时候,就开始遭受关某的侵害!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关某的行为实际上已涉嫌两项罪名:猥亵儿童罪、QJ罪。以X刺激或者满足X欲为目的,用X行为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YH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构成QJ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J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值得一提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幼女,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侵犯属于严重情形应适用更重刑罚。另外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不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像此案中的关某两条都犯了,他与芳芳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之间是形成了抚养关系的。
那么他便对芳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职责,可他却仗着这份亲密关系侵犯芳芳,并且还是在芳芳未满十周岁时。多年来的侵犯严重伤害了芳芳的身心健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关某从重处罚。但最终只以QJ罪追究关某责任,也没按情节严重来量刑,那么他的刑罚便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最终经法院审理,关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他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实就算是这个结果,相较于他对一个未成年女孩长达八年的侵害来说还是轻了。要知道,他对芳芳造成的伤害,很可能是一辈子也无法修复的。芳芳的姐姐认为,这样一个人面兽心的禽兽,就算让他在监狱里待一辈子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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