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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女子偷项链被经理抓,经理要求发生关系,两人行为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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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7 16:06: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996年的女子许某,大专毕业后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文职工作,男子杨某是这家公司的经理。因为工作的原因,许某与杨某经常有工作上的交往。杨某平时粗知大意,办公室缺少整理,经常找不到东西,就会让许某等同事来帮忙收拾。 有一次,许某向杨某提交项目书时,杨某并没在办公室,许某将项目书放在桌子上准备离开,却发现杨某的办公桌底下有一条黄金项链。许某想到杨某经常丢东西,就算自己拿走了,估计他也只当是忘了丢哪里去了,而且办公室来来往往这么多人,杨某也不一定怀疑到自己的头上。在贪婪地驱使下,许某偷偷将项目捡起来,放到口袋,若无其事地离开了杨某的办公室。
过了几天,杨某把许某单独叫进了办公室,随后,杨某将手机递给了许某,手机视频里清晰地记录着自己偷项链的行为。许某抬起头,才发现,办公室书架上原来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杨某说,项链至少值1万多元,如果将视频交给警方,许某吃不了好果子,年纪轻轻的许某哪里经历过这种场面,吓得赶紧向杨某求饶,希望杨某放过自己。杨某看到许某的表现,心里暗笑,随后露出了猥琐的笑容。杨某表示,只要许某与他发生关系,他就不将这件事曝光。为了避免牢狱之灾,许某只好从了杨某的意。 事后,杨某仍以此威胁许某,许某不堪受辱,选择报警。
许某年纪轻轻,想着不劳而获,古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许某却剑走偏锋,没想到却被心怀鬼胎的杨某抓到把柄,加以利用,没想到到头来吃了大亏。杨某趁人之危,利用许某的恐惧心理,胁迫许某来满足自己的淫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还涉及到犯罪。
许某盗窃项链,但是事后得到了受害者杨某的“原谅”,还构成盗窃罪吗?
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盗窃罪的认定,行为人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的行为,财物在行为人控制之下,就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了。如果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而刑法中对盗窃金额较大的标准为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每个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上。项链的真实价值也因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而不是由杨某决定。如果事后证明项链价值达到金额较大的情形,许某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与徐某发生关系,还涉嫌侵犯罪了。
我国刑法236条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但是如果是许某为了向杨某示好,主动提出发生关系,许某的承诺就有效。因为许某是出于自愿处置自己的性权利,杨某就不存在侵犯了,所以这种情况杨某就不构成了。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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