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句话原本说的是孝道要从重视自己的身体开始,因为它来源于父母,所以不要“毁”“伤”,是强调孩子保护好自己也是一种尽孝的办法,但随着社会对愚孝的批判,这句话被误解的同时,很多人对身体也变得随意。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除基本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所以对自己的身体,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但法律其实是道德的底线,选择和他人开房不违法,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错,搞不好还会惹上大麻烦。
小望还是一个少女,相关信息上为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并未提及她是多少岁,按照一般对于少女的理解,通常说的都是13-17岁的未成年女孩,年龄最高也不会超过18岁,处于这个年纪的女孩,可想而知对于世界都是好奇而懵懂的。 这种好奇和懵懂体现在具体的行为上,就是小望很爱背着父母偷偷上网聊天,聊天过程中认识一些哥哥姐姐,2013年暑假小望上网聊天时就认识了赵某,赵某说自己24岁,大学毕业在南京某家医院实习,让小望一下子就生出了崇拜之心,因为小望身边没有这样的哥哥。 在聊天的过程中,赵某还总是和小望说一些小望没有听过的事,说一些小望根本想不到的话,这让小望对赵某的崇拜更上一层楼,演变为少女对于偶像的羡慕、爱恋、心动,这时候赵某说想要和小望见面开房单独聊聊天,小望对男女之事又有点好奇,就答应了。
除非父母双亡,也没有上学,身边还没有任何亲朋好友,否则小望即使再少不更事也不会不知道这种事情是不好的,更别提还答应对方,可是小望却如约而至,甚至还在那个房间中交出了第一次,但之后她就后悔了,她终于深切知道了不对劲。然而赵某斌不打算放过她,赵某并不是什么大学生,他其实早在2000年就大专毕业,但因为能力不足,好吃懒做,一直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就喜欢把自己包装成大学生,去骗一些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孩,2013年认识小望时,他就知道小望很好骗。 果不其然,小望三言两语就被她哄得发生了关系,因为之前已经有丰富的经验,张某深知很多女孩都会在之后有一段后悔的时期,因此在小望熟睡之际,就拍下了她的私密照片,所以当小望想和他划清界限,死活不回他的消息时,赵某立马拿照片相威胁。“你要是不答应我,我就把照片发到你的学校!”正当小望心烦意乱时,收到了赵某的威胁,小望一开始不以为意,以为赵某就是口头威胁,结果赵某直接把图片发给了她,小望一下子就懵了,连忙联系赵某让他删掉,但是赵某却说要小望陪他三次才行。 小望万般无助,只好答应了他的要求,可是一而再再而三以后,赵某仍然没有删掉照片,他就像是一只猫,踩着老鼠的脊背又放开,恶劣地看着她认命又挣扎的样子,不知道是第几次以后,小望彻底崩溃了,她大哭了一场,终于鼓起勇气到派出所报案。 抓捕赵某其实只是很简单的几个瞬间,警方在得知基本案情,掌握了基本证据以后,用小望的账号把赵某约出来,直接就把他抓了,赵某怂得很,面对小女孩时的那种耀武扬威消失殆尽,立马就把所有事情都招了,还连连求从轻处置。赵某根本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反而有不少QJ罪的从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他的手段十分娴熟,不可能只逼迫过小望一人,如果存在其他被强迫的少女,那么构成多人,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上这些女孩都是未成年人,虽然不属于法定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未成年人是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赵某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该付出的代价,13年的社畜生涯没有让他学会的美德,在监狱里他再也逃避不了。而纵观整个案例,不难看出,无论是赵某还是小望,对于身体都有一种过分的随意,或是被欲望驱使,或者是被蒙骗,都体现了他们对于个人发肤和他人发肤缺乏的呵护之心,不是不可以有欲望,不是不可以有好奇,但是和陌生的人,采用卑劣的手法,那就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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