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强奸吗…”,近日,有媒体部报道了一起奇葩的强奸案件:事发2020年9月,“被害人”刘某(化名)与男友闹别扭,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与“嫌疑人”贾某(化名)在其车内先后发生两次性关系,但贾某偷拍了刘某的裸照。后刘某与男友重归于好,当贾某再次约刘某出来见面时,遭到对方的拒绝,贾某以裸照威胁刘某,最终刘某同意了贾某的要求。9月11日,贾某驾车将刘某带至某地下车库,在车内以“发生关系就删除裸照”相威胁,然后他们在车内发生了第三次关系,但刘某事后报警称被贾某强奸。但是,出乎“被害人”刘某的意外,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果然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刘某也太厚道,对待感情不够专注、太过随意,做事情也不考虑后果,简直就是脑子不太好用,就因为跟男友闹小矛盾,居然想着报复、找陌生人约炮,这下子被别人拍下隐私视频、遭对方坑了不说,想要报警维权也没有掌握实在证据,估计也将名誉扫地,男朋友也将离她而去了… 2.本案中,从法律角度分析,“被害人”刘某前两次和“嫌疑人”贾某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其不存在所谓的违背对方意志等情况,故贾某的这两次行为均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本案中,贾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看他和刘某第三次发生关系时,是否采取了胁迫手段,并因此违背了刘某的意愿。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实际上,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看两点,一是看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换句话说就是,性行为的发生是否经过女性的同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可能存在较大争议: 在一般的强奸案中,由于行为人系普通公民,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往往考虑双方的关系、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情状,以及事发后女方的态度等因素。 比如说,涉及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时,还应重点审查女方是否主要基于名利诱惑等因素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防止将那些实际上并不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以强奸罪认定。 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涉及“胁迫”因素的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更为谨慎。 于是,在本案中,当地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贾某的行为并不存在使用“胁迫”,具体来说: 第一,刘某拿公开裸照威胁刘某见面的行为,的确可以称作法律上的“胁迫”手段,不过他此时胁迫的内容是要刘某和他见面,而不是和他再次发生性关系; 第二,对贾某提出的删照片条件,然后刘某答应的行为,较难认定这是“胁迫”,更准确地说,这应该属于协商。 因此,检察院认为刘某第三次和贾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贾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3.实际上,本案中,虽然当地检察院对贾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刘某不服该结果,可以向检察院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诉,要求介入监督。 也就是说,此处涉及到不起诉类似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 X" l: ^6 _# Q0 g9 M6 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