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最早出现于西周初年,指的是衣服,能够将私处藏起来的东西,就是隐私。但随着社会的变更,隐私很快成了一个法律名词,指的是符合道德规范,且不能或不愿意示人的物品或感情活动。
在我国法律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非常重视。但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企图侵犯他人的隐私,从而牟利。最常见的侵权手段就是偷拍,在江苏苏州的张先生,就在和女友住酒店时遭到偷拍,视频更是被4万人分享传播,愤怒的他直接报警,要是被熟人看到可怎么活? 张先生不是苏州人,只是在休假期间带着女友去苏州旅游,并且特意在网上订了一家评分高、服务好、设备全的情侣宾馆。原本以为,这样高质量的宾馆,住起来舒服,个人信息也不会泄露,可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和女友在酒店休息时,竟然被4万人围观。 在从苏州回家后的一个月,张先生收到了朋友的一则视频消息。点开一看发现,视频里竟然是自己和女儿在酒店的视频,虽然画质不高,人脸也较为模糊,但如果是熟人朋友绝对能够认出,一想到这里张先生脸都绿了。 通过朋友的帮助,张先生找到了视频来源,一个非法色情网站。而他和女友在酒店的视频,就挂在网站的售卖栏里,如果要下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但如果只是线上浏览则没有任何要求。张先生一看浏览量,足足有4万多,这令他气得浑身哆嗦。
张先生的女友得知这一消息后,更是吓得声泪俱下,控诉那些违法分子和情侣酒店的管理员,随后还说:要是有熟人看到可怎么活啊!张先生为了安慰女友,并没有透露自己朋友已经看过的消息,而是带着女友直接报警,然后找到曾经住过的情侣酒店。 酒店方却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他们极力否认是自己安装的摄像头。但即使如此,酒店方也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与此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隐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础权益之一,张先生带着女友入住酒店,就是享受了酒店提供的服务。可酒店方却没有尽到属于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障好张先生和女友的隐私权,因此酒店方应该负民事责任,对张先生及其女友进行赔偿。
为了不让下一个受害者出现,张先生和民警一起对酒店房间进行了排查,结果却吓出了他一身冷汗。原来房间里的摄像头并不止一个,根据流出视频的角度,警方最先在一个绿植盆栽里发现了摄像头。 不法分子利用摄像头微小的特点,将其安装在绿植的根茎上,如果不仔细排查根本不可能发现。而除此之外,警方还在电视机按钮,浴室花洒和饮料盒上发现了针孔摄像头。这些地方都是不起眼之处,经常能够蒙混过关不被发现。 虽然警方清理了这些摄像头,但已经拍摄的视频却都被传输到了不法分子的电脑上,警方也很难顺着这些路线追踪到不法分子。而那些视频,有的上了外网,有的则在国内网站上公开出售,张先生就是其中一个受害者。 非法偷拍窃听和窃照,属于违法行为,但不一定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应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拍张先生的不法分子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不仅如此,不法分子还把这些偷拍来的视频发到网上,公开售卖,这一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用这些淫秽影片录像牟利更是罪加一等。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一旦偷拍张先生视频的不法分子被抓获,等待他的,很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高额的罚款。与此同时,也劝诫所有在外住宿的情侣与女性,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为。
没有最安全的地方,就算是自家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偷偷安装了监控和摄像头。家用摄像头遭入侵,私密影像被贩卖的事屡见不鲜。平时不起眼的小物件,甚至于电视遥控器,电插孔的小孔,乃至是一颗螺丝钉都有可能安装了针孔摄像头,这些“眼位”无时无刻不在打探着他人的隐私,可谓是无孔不入。 不法分子的手段防不胜防,但并不是不能防。只要心存一颗防范之心,出门在外多留一个心眼,经常检查一下自家的摄像头,就能将不法分子的鬼魅伎俩彻底扫清,也不用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会遭到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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