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赵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和从事保洁工作的李艳加为微信好友,二人相约第二天中午12点,由李艳到赵畅家打扫卫生并发生男女关系。 案发当天下午一点,李艳携带保洁工具来到赵某家,大约4点左右结束保洁工作。赵某通过微信向李艳支付600元,作为保洁和发生男女关系的费用。
随后两个人一同在赵某家中的卧室饮酒,大概喝了十几分钟后,赵某感觉头晕呕吐便去厕所,出来便倒在客厅沙发上睡着了。 晚上9点左右,赵某睡醒后,发现李艳未穿衣物躺在客厅地板上,处于醉酒状态,因急于去岳母家中找其妻子,又担心妻子责怪,于是就将没穿衣服的李艳拖至屋外,放置在自家门前,并将其随身衣服、手机、打扫卫生用具等放置于李艳身旁。 晚上9点40分,赵某下楼并骑电动车回到其岳母家中。李艳于次日死亡,被发现时位于5楼与4楼之间的楼梯平台上,头枕部有一短条状挫裂伤,头面部、背臀部及四肢部有多处擦伤、划伤、皮下出血。另查明,李艳在楼梯平台期间的气温区间,为零下1.4摄氏度至零上3.1摄氏度。 经鉴定,被害人李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85mg/100ml,其系低温冻死,出血、醉酒可加速死亡。 本案是新近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上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赵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另有观点认为,赵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还有观点认为,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以下结合案例,分别就三种观点谈谈看法。 观点一:赵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五规定,我国刑法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导致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导致结果发生。 上述两种过失心态,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均持反对态度,具体来说,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关系较近,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关系较近。本案中,如果认为李艳的死多多少少有些意外,引用意外事件而免除赵某刑事责任,又觉得似乎于理不通时,那么,赵某对李艳的死的主观心态应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我们总觉得,本案中,赵某似乎有该做的没有做,或不该做的却做了,李艳的死与赵某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有一定关系,因此,本案中,对李艳的死,赵某的主观心态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认为赵某的主观心态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意味着赵某已经预见到李艳可能死亡,在零下寒夜里,将处于高度醉酒状态,一丝不挂的李艳拖到室外,赵某对李艳不会死亡的自信依据又在哪里?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李艳的死,赵某的主观心态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客观上发生了李艳因高度醉酒被冻死的结果,赵某的主观心态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赵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赵某的主观责任状态是什么呢?我们接下来看下面的观点。 观点二:赵某涉嫌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规定的,虽然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大多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但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且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是刑事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引下,为了防止造成对人权的不当侵犯,刑法理论上,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要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与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具有等价性。具体来说,赵某要有防止李艳死亡的义务,本案中,赵某微信约李艳到家中保洁并发生关系,将李艳招至自己家中,与李艳喝酒使其处于高度醉酒状态,赵某危险的先行为使得李艳处于危险状态,此时,赵某就产生防止李艳发生意外的义务,而赵某没有履行应该发行的义务;赵某有阻止李艳发生危险的可能,如果赵某履行了因自己的先行为导致义务,李艳绝对不会发生死亡的结果;赵某有对李艳死亡结果的回避可能性,如果赵某为李艳醒酒,并给其穿上衣服,就会防止李艳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赵某有防止李艳死亡的义务,也有防止李艳死亡的可能,如果赵某履行了义务,就会避免李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赵某却没有履行该履行的义务,导致了李艳死亡的结果,因此,赵某的行为具有客观不法性,从责任上来说,赵某对李艳的死亡至少具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即已经预见到自已的不作为行为会导致李艳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听之任之、不客不顾,放任结果发生。因此,本案中,赵某涉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问题是,本案中,导致李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低温冻死,而醉酒与摔伤出血只是李艳死亡的加速原因,而李艳之所以会被冻死,正是赵某将处于高度醉酒状态的李艳拖出室外所致,从这个角度来说,似乎不是赵某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李艳的死亡,那么,赵某对李艳的死的主观责任状态又是什么呢? 观点三: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主观责任为间接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我国刑法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无论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不排斥,无非直接故意是希望且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管不顾,结果发生与否其均可接受。 本文认为,本案中,李艳的死是赵某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在寒冷冻夜里,赵某将处于高度醉酒状态且一丝不挂的李艳拖出室外,因冻致死是导致李艳死亡的主要原因,与赵某的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赵某怕受到妻子的责备,将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下的李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对于李艳的死活不管不顾、听之任之,其主观责任心态应为间接故意。 因此,本案中,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主观责任状态为间接故意。结语:以上本文从不同角度,较全面分析了对李艳的死,赵某所持的主观责任心态。本文支持第三种观点。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 9 `2 W) w: _' f+ C( Z1 v; i-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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