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的丈夫两年前去世了。因为孙先生没有技能,也没有什么文化,所以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也不愿意做累了的工作。有一天,她和几个姐妹聊天,其中一个告诉她一个可以很快赚钱的生意。孙认为自己还年轻,应该存点钱,所以他从小学把女儿送到农村祖母家照顾。他开始在家卖淫。有人专门介绍客人从中受益。孙先生通过微信联系了客人,并在家中收到了交易。 一天,有人把孙先生介绍给一位大老板黄先生。孙先生看到黄先生真的很不寻常。他穿着笔挺的西装,塞在一个大钱包里。他对孙先生说,我叫我的司机回去。事实上,黄先生是乘公共汽车来孙先生家的。进门聊天时,黄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一大堆儿子的钱。孙先生一看到自己遇到了一家大公司,就假装不在乎钱。在孙发言之前,黄说,五千元。他从钱包里拿出一个厚信封放在桌子上。孙也不好意思在现场清点,两人开始发生性关系。之后,黄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我的司机来接我。该公司有一份协议要签署,并要求孙躺下,不要发送该协议。他匆忙穿上衣服,迅速离开孙家,迅速跑到附近的公共汽车站溜走。孙穿上衣服起床了。他高兴地打开信封。他看到那全是黑色的硬币。后来,孙向警方报案,遭到强奸。警方在当时时间段附近转移了监控,很快锁定了失业青年刘。本案例改编自真实案例。 方红: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侯志远律师:否。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因此不构成强奸。强奸罪强调的行为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如手持凶器使妇女无法抵抗,威胁或威胁妇女不要抵抗,以及使用其他手,例如麻醉妇女使她们不知道如何抵抗。从本质上讲,它们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侵犯了妇女在法律利益方面的性自主权。 本案不具备上述暴力、胁迫等行为手段,也不违背孙的意愿。作为一个成年人和正常人,孙知道并自愿与刘发生性关系,刘在发生性关系时从未违背孙的意愿。因此,刘的行为缺乏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没有确立强奸罪。 当然,也许你还是觉得有些不对劲。我将进一步扩展它。孙应该属于被骗的动机。所谓动机就是促使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想法。例如,女性认为,只要领导人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她们就会承诺得到提升。因此,在与领导人发生性关系后,领导人不会自我推销和欺骗自己。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对方会为卖淫买单,并自愿与妓女发生性关系。结果,妓女给了鬼钱,这也欺骗了我自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白漂移。此外,由于虚荣心和对金钱的贪婪,妇女被假扮为第二代官员和第二代富人的人欺骗,然后自愿发生性关系。结果,该名男子立即分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人渣。 基于晋升和获取财产的动机对妇女进行欺骗,这不属于刑法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因素。 综上所述,只要在性关系中不存在暴力、胁迫等行为,不存在侵犯妇女性关系意愿的行为,就不构成强奸罪。方红:刘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侯志远律师:否。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另一方基于错误理解处置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获得财产,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这里所说的财产损失必须是“社会规范承认的财产损失”,卖淫的钱显然不属于,因此不存在孙被骗财产的情况。 这个案件就是我们常说的作弊,但在刑法中作弊不属于诈骗罪。 方红:刘某是否构成使用假币罪?? 侯志远律师:否。根据刑法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故意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假币罪要求犯罪人知道它是假币,那么如何理解假币呢?假币是指模仿真实货币的图案、形状、颜色、防伪技术等特征,在流通中创造货币。 此外,该罪侵犯的合法权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就要求假币能够进入市场流通。这必然要求假币与真币高度相似,混淆真伪。否则,难以在市场上流通,扰乱国家财政管理秩序。鬼币的制作过程非常粗糙,与真币有很大不同。普通人用肉眼完全可以分辨出来,不可能进入市场。 因此,从鬼钱的特点以及是否会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合法权益来看,刘某使用鬼钱不构成使用假币罪。 方红:刘不该负责吗? 侯志远律师:作弊只能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但是,刘、孙之间的性关系属于卖淫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方红:孙的嫖娼钱还会回来吗? 侯志远律师:是的。 顺便说一句,虽然孙被骗了,但他不值得法律上的同情。其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卖淫,并根据上述规定需要行政处罚。 方红:失败的女性实际上是我们社会的“高危群体”。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职业很难看,他们把自己置于缺乏社会保护的“黑暗”中。一些罪犯认为这些所谓的“年轻女子”很容易挣钱。被侵害后,由于害怕暴露自己,不敢举报,大胆将其作为攻击目标或抢劫,杀害。 因此用身体来做交易,最终会血本无归。因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0 s) h, n6 q1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