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劝,如果在婚姻中遭遇不幸,应该当断则断,否则拖下去,只会遭受祸害牵累。的确,对于婚姻中部分悲剧的发生,如果一方能尽早的做出决定,不在充满暴力、虐待的婚姻中拖延,也许能够避免悲剧。 可还是有极少数的受害者,对不幸的婚姻说“不”,提起离婚,却还是没能逃脱悲剧。
2020年10月,湖南长沙发生了一桩杀人案,受害人是名女性。有目击者称,行凶者当时喊了句:“离婚就一起死。” 并且在超市行凶时,有市民反应过来,迅速抢夺走了行凶者手上的一把刀,没成想行凶者还带了另一把,直直朝女子捅去,连捅了20多刀,刀把都被刺断。旁边的人虽然未能阻止,但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经查,行凶男子是邓东(化名),是受害人王云(化名)的丈夫,案发前,两人正准备离婚,而提出离婚要求的则是王云。 其实两人结婚才五年,并且两人是通过相亲认识,那时候双方留给彼此的印象还可以,后来王云怀孕,两人就自然而然的登记结婚了。但在婚后,随着各种各样问题的出现,且存在着的矛盾未能释怀,也就使得夫妻间的感情产生了裂缝。
在庭审中,被告人邓东称自己不是故意的,如果他真的想杀人的话,她根本就拉不动我。邓东还表示自己还在婚姻中从未骂过妻子,努力赚钱养家,而王云没有工作,对他又不关心,对此,他依然还是想要保持家庭的完整,王云却觉得外面的世界精彩,执意要离婚,他气不过。 邓东的家属也说,王云自结婚后就没有工作过,也不抚养孩子,孩子给邓东的父母带,她就天天出去玩…… 当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说辞自然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如果邓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故意伤害追究刑事责任,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周云因为抢救及时,保住了生命,其伤情鉴定显示未达到重伤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的责任,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
但法律讲究证据,案发时有目击者,并且有监控视频,足以证明被告人邓东有故意杀害王云的行为,并且被告人捅刺受害人时接连捅刺了20余刀,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意图明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考虑到王云没有被捅刺致死致残,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被告人邓东有期徒刑四年。 而邓东已经做出杀害妻子的行为,法院审理两人的离婚官司,也能够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有些夫妻却是冤家,而在法律上,离婚时是会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如果时间较长,会认为两人的感情趋于稳定,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都对家庭有所付出,相互扶持,如果不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准离婚。 不过夫妻间的距离是非常亲密的,两人共同生活,同床共枕,给予了对方很大的信任,虽然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但如果一方意图故意杀害或伤害对方,却也有许多的机会,因此在审理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案件时,法院在适用死刑上会十分的慎重,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各种犯罪等。 如果人身危险性极大,影响极为恶劣,有再次犯案的极大可能,那么就算被告人与受害人是婚姻关系,且没有导致受害人死亡,被告人也极有被判处死刑。 不少人疑惑过婚姻是什么,简单来说,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家庭,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具有约束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案件,不会被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邓华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最终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他在出狱后再次犯案,那么等待他的就会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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