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戏剧家莎士比亚曾经说过:“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同样我国明朝文学家冯梦龙也说过:“劝君莫饮无情水,醉后教人心意迷。”难道酒就真的是一种“毒药”,一滴都不能沾?
实际上酒作为最古老的饮料之一,有利又有害,正如辛弃疾所言“物无美恶,过则为灾”,事物没有绝对的好坏,但过度喝酒就会带来灾祸。饮酒过度,不仅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还会给不良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在陕西延安就曾发生过一桩因饮酒过度引发的悲剧,某大学的大二女生小林,在喝醉酒后被一名21岁的“好心”男子带回家中。结果却酿成了一桩悲剧,不仅女生的名节被毁,男子也惹上了牢狱之灾。 2020年5月,陕西延安大学的小林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男生。从聊天中得知,男生陶某当时21岁,比小林大了3岁。双方都互相有一定的好感,但因为没有见过面,因此一直没有确定关系。 就这样两人在网络上暧昧了一个多月,时间来到了7月份,在陶某多次请求下,小林终于答应了对方线下见面的请求。小林本身就是一个出色的女孩,长得漂亮,身材挺拔高挑,搭配上一身得体的短裙和白衬衫,满满的校花气质。为了这次见面,小林还化了美美的妆。
陶某同样也重视这次见面,他特意收拾整理了一番,让自己看起来干净得体,清爽舒适。经常混迹酒吧和夜店的陶某,还特意给自己画了适合男性的淡妆,看起来就像和网络上的男网红一样帅气。 见面后的两人都被对方的形象气质吸引,一个是帅气清爽的男神,一个是清纯美丽的校花,就像一对璧人一样走在一起。或许是经验丰富,陶某总是在关键点主导了约会的话题,从吃饭到看电影逛街,都由他主动。 小林也非常享受这次约会,在她看来陶某就是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因此在吃完晚饭逛完街后,小林依旧恋恋不舍,不愿意就这样回宿舍。似乎是看透了小林的想法,陶某提议要不要去喝点酒小酌一杯。 小林还从没有单独和男性喝酒,因此有些犹豫,但又不想就此放过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最后她还是答应了陶某的提议。两人选择了一个环境比较好的清吧,点了一些度数相对不怎么高的鸡尾酒。
但小林很显然还是高估了自己的酒量,鸡尾酒里掺杂了伏特加和威士忌等洋酒,虽然度数不高但也不是小林能够抵挡得了的,两三杯酒下肚,小林的脸就红了起来。等到两人喝完酒之后,小林已经醉得走不动路,眼看时间已经过了11点,小林宿舍的门早就关了,于是陶某只能好心地将小林带回家。 在陶某的卧室内,小林毫无防备地躺在洁白的床单上,昏暗的灯光下,陶某看着眼前俏丽的女孩,心中再也按捺不住,伸出了邪恶的双手。一夜无眠,等到小林醒来时,已经是第二天中午,小林起身后才发现自己的衣服有人动过,再一联想昨天喝醉了酒,她瞬间意识到发生了什么。 恼羞成怒的小林带上自己的物品离开了陶某家中,直接来到警局报警称自己受到了侵犯。警方带小林做了检查后发现,小林确实有被侵犯的痕迹。但被警方带回警局调查的陶某却声称两人是自由恋爱,属于恋爱关系,之前刚一起约会吃饭喝酒,而且事发时小林也没有反抗。 那么陶某对小林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小林醉酒后没有反抗是否就属于自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关系从而构成的犯罪。 是否构成强奸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用违法手段,违背妇女的意愿发生关系。那么事发时,陶某是否违背了小林的意愿?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中同样有明确的记载,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 现行刑法中规定,妇女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敢反抗、来不及反抗、不知反抗、明知反抗无用从而为反抗都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很显然,小偷醉酒后失去了意识,处于不知反抗的情况,因此陶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犯罪。 《刑法》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或奸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在2021年1月4日,延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陶某非法对小林实施侵犯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陶某认罪态度良好,且家属积极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对于这个结果,陶某的家属强烈不满,在他们看来陶某已经给了小林一定补偿,且取得了谅解,就不应该被判刑,但最终还是被判了4年,对他们来说不公平。但强奸属于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出公诉,就算被害人不追究,法院也会一番判决。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不可能不做处罚。 综上所述,任何违法行为都将付出代价,但同时小林也并非完全没有错,作为一个花季少女,她不应该如此放松警惕,和一个只见过一次面的男性单独喝酒,且饮酒过度最后将自己毫无顾忌地交给陶某,最后酿成悲剧也算是自食苦果。 4 x9 Q/ r9 ]- k1 Z(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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