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案件分享:当时32岁的小李(化名)在婚姻中出轨,与张离婚后,她与陈一起生活并生下了儿子,小李因与陈某和父母不和,捂死13个月大的儿子死亡,为此人民检察院依法披露了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恢复了案件的全过程。
女子婚内出轨!为情人生下儿子后再次劈腿,竟捂死自己1岁儿子 法庭在审理此案后发现,两年前,小李和陈通过微信认识,并发展成了男女朋友的关系,同年,小李离婚,与陈同住,第二年,小李生了一个男婴小强(化名),12月1日17时40分左右,小李将13个月大的小强从陈家中带出来,在一个乡村公园的凉亭里用手捂住小强的嘴和鼻子,导致小强死亡。 事发后,小李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通过电话联系小李,在村里找到小李,将小李绳之以法。
小李的辩护律师认为,陈在立案过程中有一定的过失,陈作为第三方介入,导致小李和张离婚,作为准丈夫,陈没有履行准丈夫的责任,调和了小李和陈父母之间的关系,导致了对陈父母的虐待。 陈听了别人的话,怀疑小李无缘无故有外遇,导致经常争吵和情绪不和,陈和他的前女友断绝了关系,陈必须拥有儿子小强的监护权,几天内不会让小丽和儿子住在一起。
陈的父母也有一些错误,他们告诉外面的其他人,最好是他们以前的儿媳,这导致了他们和小李之间的紧张关系,陈的父母经常出去打麻将并为此争吵,小李和陈之间感情不和后,她非常害怕小李会偷偷把小强带走,并想尽一切办法阻止小李。 小李犯罪后主动报警,等待公安机关抓捕,经依法处理,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李失去了对自己情绪的控制,因为她与陈的感情以及她对孩子抚养的争论,用手捂住孩子是一种强烈的犯罪行为,小李是初犯,也是偶犯的,平时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综上所述,法院应该要求对小李从轻处罚,判处她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陈说他和小李是通过村里的微信群认识的,并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后来,小李与张某离婚,小李和他住在一起,生了一个儿子,名叫小强,然后小李住在他的房子里,三月底,他去广州工作,11月,小李去城里工作,小强是他父母带的,小李每隔几天就回家看望她的孩子。 11月下旬的一天,他发现小李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张男人的照片,他想和小李分手,小李说她会和那个男人分手,但当他在12月1日打电话给那个男人时,那个男人声称小李说他想和他分手,后来,三人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讨论三人之间的事情。 后来,双方同意他和小李分手,由家人抚养儿子,小李通常可以来看她的孩子,但他拒绝了小李带孩子呆几天的要求,那天下午5点56分,小李打电话告诉他,她杀了她的儿子,然后小李挂了电话,他立即打电话给父母,确认她的儿子已经死了。
郑先生说,在11月中旬,他和小李通过附近的人在微信上见面,加入微信好友后,通过微信聊天,小李向他讲述了她的家庭,那天晚上他们有了关系,几天后,小李把他的照片放在微信朋友圈里,他们确定了男女朋友的关系。 12月1日上午9点左右,他、小李和陈在微信上建立了一个小组,讨论三人之间的事情,双方同意陈离婚,孩子归陈所有,小李可以去看孩子,后来,微信群解散了,那天下午2、3点,小李告诉他,她要回去拿户口簿和离婚证,顺便看看孩子,那天下午6点多,小李在微信上告诉他,她杀死了孩子,她已经报警,正在等待警察的到来。 法院认为,小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作为一名成年人,小李应该理性地对待她与陈的情感纠纷以及她与陈父母的关系,并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但小李未能正确处理。
相反,她将自己的怨恨转嫁给了年幼无辜的儿子小强,并通过杀死小强来报复陈和其他人,小李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她不能相信陈某和他的父母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 总结: 小李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案件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呢?欢迎在下方留下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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