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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陆续查处违规野外用火17起 拘留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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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9 11:05: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11月18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省林草局获悉,据统计,今年国庆以来,甘孜州共陆续查处违规野外用火17起,拘留21人。其中,有人在林区吸烟,有人在野外生火煮牛肉,特选取部分案例警示如下。
  林区吸烟被行政拘留
  11月5日,雅江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公安局反映:“麻郎措镇S一220第一工区有人在林区吸烟。”对此情况,雅江县公安局立即安排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前往现场调查,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施工工地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对工地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过程中,施工单位员工李某某对其在林区吸烟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回雅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进行调查。经查11月5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麻郎措镇S一220第一工区林区边趁工作休息间隙,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烟并吸食香烟。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根据《消防法》第63条之规定,森林警察大队现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已于11月16日送至理塘县看守执行拘留。
  11月13日,乡城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1起由县林草局移交过来的违规野外用火案。经调查,系成都路桥公司员工张某某在明知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野外吸烟、用火的情况下,于11月10日在乡城县波正路一标段K36+400米处野外吸烟。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近日,九龙县公安局呷尔派出所民警在护林防火巡逻时,发现辖区内4名男子在野外违规吸烟,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4人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近日,该县汤古林业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森林草原防火管控区域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经初步调查,违规吸烟者为在汤古镇汤古村公路边林区内吸烟,具有很大的森林火灾隐患……目前,该局已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草坝上生火煮牛肉被行政拘留
  10月4日10时,道孚县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葛卡乡龙普村草坝上有村民在违规野外用火。
  经林草局工作人员现场询问,该五人系朋友关系,在龙普沟泡温泉时,在此地生火用于煮牛肉和烧茶水,该行为已经触犯相关规定,林草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道孚县公安局葛卡派出所。
  葛卡派出所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并固定现场证据。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翁某在一名游客处借来打火机生火后,又使用引火柴生明火用于煮牛肉和烧茶水,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之规定。
  道孚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点火人翁某行政拘留4天,其余4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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