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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发生关系时,男友却喊着前女友名字,女方报警处理,男友被判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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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1:36: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我和你睡觉”时,别和我提前女友!,情侣搬进合租房当天,小郑与小吕(女)酒后发生关系,过程中小郑喊着前女友名字,小吕报警后,法院这样判...... 事发重庆铜梁区,小郑,男,1990年出生,大学文化,二级建造师。小吕,1994年出生,大学文化,公司财务人员。
两人在同一公司工作多年,甚是要好!每逢情侣间过的节日,他们都会互送礼物和互发红包。同事都以为他们是是一对。去年5月26曰,两人终于确定恋爱关系,并搬进他们合租的房子。当天两人去市场买了好多菜回来,两人一起下厨,一起喝酒。酒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开始时小吕是同意的,但是在关键时刻,小郑“情不自禁”地喊着前女友的名字。小吕听到后,表示要立即停止,并生气骂了小郑。小郑边道歉边继续进行,但小吕使劲将对方推开,却因为力气不够,无法挣脱,所以小郑不顾小吕的反抗下,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
之后两人为此事争吵一晚,经再三思量,小吕决定报警,知道小吕已经报警了,小郑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嗣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将小吕刑事拘留。检察院也以涉嫌强奸罪将小郑起诉至法院。(消息来源: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一、小郑的辨护意见:
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时起,小郑均拒不承认自己是强奸行为。庭审时他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从两人聊天记录、生活轨迹、工作同事的口供都可证明两人已是情侣关系,两人酒后“情到深处”发生关系,是常人之举,并无不妥之处。而且开始时还是对方先主动的,自己只是迎合对方。虽然中间两人因为自己的一时“口误”,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但这只是两人之间的小摩擦而已,自己也以为小吕只是吃醋,所以并没有在意,以为过一会就会好了。并且自己一开始时并没有以奸淫对方为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小郑(男)涉嫌强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强奸罪客体要件: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又称贞操权),意思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本案受害人在听到行为人某些言语后,已经明确告之行为人不想再继续,但行为人并没有立刻停止。此举已经侵犯了受害人的性自主权。
2、强奸罪的客观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案受害人小吕在两人性行为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了,并有反抗情形,但行为人并没有理会,依然对受害人实施侵权。
因此小郑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实际情况、社会影响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且被告人在获知受害人已报警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理。综上所述,法院最后以强奸罪判处小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三、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警示作用呢?
1、充分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权。不管对方是你的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尊重。本案中的被告人在与女友性行为过程中,女友临时决定终止性行为,可是被告人并没有理会,此举已是侵权了妇女的性自主权,所以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给各位男同胞们敲响了警钟,一定要引以为戒。
2、多阅读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案中的小郑也是受过高等教育之人,但是他对法律知识明显还不够。要是他懂法,当女友叫停时,他立刻停止,完全可以避免后续之事。所以知法懂法守法很有必要。
对本案你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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