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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抢劫金项链时自愿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抢劫犯却不构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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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10:51: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张三(女)自己勤奋图强,在大城市打拼了几年不畏艰辛。为了犒劳自己,特地给自己买了一条价钱昂贵的名牌项链。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某天夜晚她下班回家的路上,被抢劫惯犯李四(男)给盯上了。李四看见了甲脖子上的项链心生歹念,随从路边蹿出,持刀对张三实施抢劫,李四逼迫张三交出项链。但张三想到自己奋斗多年才算是给自己拼到了一条如此昂贵的“礼物”。心有不甘,遂对李四说:“如果不抢我的项链,我可以和你发生性关系。”李四犹豫再三,最终答应了张三的要求。在和李四发生了性关系后,李四持刀离去并威胁张三不能声张。但之后张三迅速选择了报警。
李四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其一是持刀抢劫张三金项链的行为,其二是和张三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李四构成抢劫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指的是罪犯在犯罪时主动放弃犯罪,使得犯罪结果最终未发生的行为。可以理解为“能而不欲”。在本案中,张三提出和李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使得李四最终放弃了继续抢劫财物的欲望。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李四完全可以不答应张三的请求继续实施抢劫。因此可以判定李四是主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的。
所以,李四构成抢劫罪的中止。《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情形下,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对受害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李四的行为在抢劫罪的范围内未对张三造成实际损害,对李四的行为不应处罚。李四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中,李四虽然有持刀胁迫张三的行为,但持刀胁迫时,李四的主观故意是抢劫的故意,而不是强奸的故意。之所以和张三发生性关系,那是张三自己主动提出来的。李四和张三发生关系完全是张三李四自愿的结果,由于李四只有抢劫的故意,而没有强奸的故意,所以李四不具备强奸罪的主观要件,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检察院认为对李四没必要处罚,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其实关于李四是否构成强奸的问题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关键问题是李四是否具备强奸罪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行为要素。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欢迎大家积极投票,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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