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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杀人 不负刑责被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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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5 09:2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近日,江油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杀死公公又伤丈夫的案件,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曾某某强制医疗。
去年3月的一天傍晚,一家人在家中晚餐后,儿媳曾某某行至其公公卧室内,让其喝下兑有毒鼠强的牛奶,后又持剪刀捅刺公公的头面、颈部,致其死亡。当晚23时许,她见其丈夫已熟睡,又持尖刀捅刺其头部,被惊醒后的丈夫夺下尖刀,才得以幸免。经鉴定,公公的死亡原因系毒鼠强中毒同时机械性锐器损伤头面、颈部致失血性所致,丈夫头皮、左手拇指损伤均为轻微伤。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经鉴定曾某某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的杀人行为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虽经隔离治疗至今,她的病情仍然不稳定,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曾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
法官后语:精神病人犯罪,往往是受病理作用的影响导致其在丧失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对其适用通常意义的刑罚措施。然而由于很多精神病人具有严重的暴力性攻击倾向,人身危害性极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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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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