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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50年湿地承包合同被指违反条例引质疑
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28、32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开垦和生产经营活动”;2004年国办法(2004)50号文件,第二项:“坚决抵制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2006年国办函(2006)93号文件第(二)(三)项: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而王某祥涉嫌违反国家自然保护条例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①一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的强制规定。
0 C! {+ a/ w( W% b+ V, B' C' L 王某祥与县水利局、海堤管理所在2010年1月1日签定的50年湿地承包合同,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为王某祥是射阳县海堤管理所副所长,与县水利局、海堤管理所签定的50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为我单年根和众多养殖户在2007年1月1日与海堤管理所签定的合同是每年每亩350元,而王某祥在2009年1月1日签定的合同每年每亩是25元,6267亩×25元=他每年承包费156675元。再用6267亩×350元=2193450元。王某祥纯收入20367750元×11年,国家损失了22404525元。而王某祥在2010年与我们众多养殖户签定是每年每亩550元,再用6267亩×550元,王某祥每年纯利润3446850万元。他在2010年承包给养殖户500元至1000元不等,射阳县有137公里海岸线至大丰北至滨海10几万亩土地,他的收入会是多少。这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造成国家和我们养殖户和几十户农民的利益严重损失。
& s: I2 z3 l: S9 F% d 他有了钱自己不出面,在南北海岸线靠雇用某些势力做打手,只要养殖户延迟缴纳承包金,或不服管理,不是持凶器殴打,就是强行放水取鱼。如承包户韩某,向水利局反映承包金太高,农民承受不了,被人在路上拦截,用石灰粉泼面,持凶器殴打,致韩某大脑损伤,七孔流血,经县人民医院抢救13天才脱险。83岁的老母亲指责这样的暴力行为,又被打断手背致残;承包户郑某楷要求降低承包费,被打手押至树林用刀抵住脖子拳打脚踢;刘某兵反映王某祥破坏湿地,也遭遇不公对待。5 N9 f$ K2 P# p4 G8 Q7 Q! h
2010年王某祥与我们签定的合同,有欺骗我们养殖户。1983年省里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1992年国家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2007年国家环保局(2007)年58号通知,对盐城市珍禽自然保护区又进行了扩大保护范围。2009年2月,县水利局领导陆某与海堤管理所领导陈某某,批准将该湿地发包给王某祥个人承包50年,再由王某祥个人包给农民和我们养殖户。我们养殖户与王某祥在2010年签定合同,第26条注明,乙方所承包的鱼塘内坡在2010年春季生产前必须全部用水泥维护,坡即水泥护坡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发包。国家文件早就出台,王某祥隐瞒事实将我们投资十几年的财产都归他所有,对我们欺瞒诈骗。他涉嫌违反国家文件的法律法规却一字不提。
7 {% c( e/ Y5 ~, }' Z& q) _% \1 n 综上所述,2009的签定的50年承包合同,涉嫌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国家的行政法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也给我们养殖户和农民带来重大损害。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深入实地,查明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百姓正当权益。 (江苏省射阳县 单年根 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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