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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淫乱案昨宣判 一女成员曾是机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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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8 16:06:0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河南集体淫乱案昨宣判 一女成员曾是机关干部

据法院查明,自2003年春节至2003年5月,王某等12人多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参与次数最多的有16次,最少的有4次。在实施淫乱过程中,少则3人,多则12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等12人伤风败俗多次进行集体淫乱,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故对其所有成员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现年51岁的王某(女),曾经是焦作市某机关干部,曾被劳教过两年,由于她在组织集体淫乱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备受世人关注的王某等8女4男聚众淫乱案在河南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正式宣判,参与聚众淫乱的12名成员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10个月到7年不等。

广西七男两女开房聚会集体淫乱 组织者被定罪判刑

来宾市男子韦某和柳州市男子李某通过网络联系多名网友,在柳州市某宾馆开房聚众淫乱。韦某、李某二人被柳南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分别判刑。2015年2月26日至27日,韦某通过QQ等方式联系李某,表示自己要带女性朋友到柳州“玩”,邀请李某带上几个朋友一起参加。李某遂纠集张某、陈某、周某、申某4人参加聚会。27日下午1时许,韦某以同样事由又联系孙某(另案处理),并叫对方去开房,孙某在柳南区飞鹅二路谷埠街某宾馆开好房,韦某带着阿芬、阿芳,孙某则与李某、张某、陈某、周某、申某等,一起共七男两女在该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后被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李某为追求刺激,组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系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李某均积极参与组织他人淫乱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判处缓刑。最终,法院判决韦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李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福建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 组织者被判刑1年

三男一女聚众淫乱被抓,2012年组织者林某某被安溪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淫乱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林某某家在安溪某乡下,2012年才19岁的他,在去年犯下了一宗不光彩的案件。

2011年10月24日,林某某在同村村民a(化名)的房子二楼房间内,提议、策划由a、b、c(后两人亦为化名)三名男子和女子阿桑(化名)进行淫乱。作为组织者的林某某并未参与淫乱。

据相关知情人介绍,林某某和a、b、c三人年纪相仿,无正当职业,阿桑也与他们认识。“事情发生后,阿桑的不正常表现引起了家人的怀疑。”该知情人说,在家长的追问下,阿桑说自己被a、b、c等人欺负了。

家长一听非常着急,以阿桑被强奸为由向安溪警方报案。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并非“强奸”,而是阿桑自愿的,根本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阿桑相对同龄人来说,智力有些低下,但经司法鉴定,她有性自卫能力。”该知情人说,最后警方没以“强奸”立案,经过详细调查,认定了这是一起聚众淫乱案,林某某是其中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庭审时,林某某都承认了,并认罪。经过审理,安溪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策划多人共同进行猥亵、淫乱,他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案发后,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聚众淫乱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

南京聚众淫乱案教授获刑三年半

聚众淫乱案,在全国最出名的莫过于南京的那起。

2009年8月17日,南京市秦淮公安分局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将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抓获,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某,他顶着“大学教授”的头衔,又是“换妻”游戏中的组织者,因此被列为22名被告人之首。

次年4月7日至8日,秦淮区法院对马某某等人“聚众淫乱”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22人的被告人阵容,创造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2010年5月20日上午,秦淮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马某某等22人因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危害: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

聚众淫乱罪属于一种无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这种行为在性开放的西方国家比较常见。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聚众淫乱行为是否公开进行,其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就要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是引诱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聚众淫乱,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都有必要予以刑罚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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