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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排毒为由 与女子发生17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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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0:43: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被告人张辉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辉贵涉嫌强奸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张辉贵以做法事、念咒语、烧纸钱等封建迷信方式给张某甲治病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1030元。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张辉贵以做法事、念咒语、烧纸钱等封建迷信方式给高某甲治病为由,多次骗取高某甲现金共计35573元。

2015年11月,张辉贵以做法事、念咒语、烧纸钱等封建迷信方式给李某某治病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4200元。

2015年8月15日,张辉贵声称神仙借其身体与高某甲发生性关系为高某甲排毒治病为由,与高某甲在**乡粮站后面山坡上发生1次性关系。

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张辉贵声称神仙借其身体与高某甲发生性关系为高某甲排毒治病为由,与高某甲在**超市内发生3次性关系。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23日,张辉贵声称神仙借其身体与高某甲发生性关系为高某甲排毒治病为由,与高某甲在高某甲**老家发生2次性关系。

2015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14日,张辉贵声称神仙借其身体与高某甲发生性关系为高某甲排毒治病为由,与高某甲在高某甲**街上的住房发生2次性关系。

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张辉贵声称神仙借其身体与高某甲发生性关系为高某甲排毒治病为由,与高某甲在**街上超市、**街上住房、**老家发生9次性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高某乙、陈某某、罗某某、张辉贵、何某甲、卢某甲、卢某乙、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甲、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辉贵的供述与辩解;5.罗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赔偿谅解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辉贵利用封建迷信多次奸淫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张辉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8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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