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C+ |4 V4 L9 N1 _. u
$ S4 x" N1 s& }; ~, s攀枝花市法院为何硬要乱作为?
! [7 H4 ~2 T- N0 b1 K# L! g
9 u! S% I$ T% ^! U*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更是一种治理理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为14条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
1 e' t: H& Y% {: l, O 反观我们四川省攀枝花市龙在·蝴蝶花园一个极其普通的执行案,却被攀枝花市的法院系统拖了7年多,从东区法院到市法院,无不在不停地给老百姓挖坑、使绊子,毫无底线,恶意乱作为。' f# j0 k& J7 i& H' W& a9 n
我们曾经多次给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我们的遭遇。但信件转到攀枝花市法院后,他们要么阳奉阴为,要么根本不理睬,依法治国理念在这里完全就是空白,更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根本宗旨,老百姓所需要的公平与正义在这里显得十分地苍白无力。
H4 A$ ~+ q8 b1 N' v# J& A+ Q) Q& l q7 O$ ]6 R$ p
东区法院从不作为、消极作为到乱作为
& \1 P1 ^' g7 K& M- x3 M8 }1 o0 A9 |! K ?# M I
2007年,我们分别从攀枝花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商品房,由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5月,我们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对延期交付商品房给予违约赔偿。
1 ^% l; k/ Z* z7 N% j6 f2 ~ 由于东区法院不作为,直到2010年9月,在业主的不断努力和上级部门的过问下,才予以立案。之后,又是业主不断催促,东区法院才在2011年5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攀枝花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毫无疑问地败诉。而到了执行环节,业主又是备受磨难,历尽艰辛。由于东区法院消极作为,业主只能不停催促,并请求上级部门施以援手。在漫长的等待并垫付了评估费、媒体广告费等费用之后,2014年9月,业主代表硬是通过自己进场与买家竞争,终于使得赔偿款到了东区法院账上。
9 N H2 T- B5 Q* X1 C2 ~ 照理,法院应该将这笔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赔偿款尽快拿给我们,但此时东区法院居然乱作为,不仅将这笔赔偿款强行扣押,还要将其分给其他与我们无关的所谓“债权人”,而这其中,最大的“债权人”居然是本案被告开发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开发商是在搞虚假诉讼的把戏,意图将业主的赔偿款抢走。但我们不明白的是,他们是如何“成功”的?难道法院没有审查程序吗?更奇怪的是,明明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2015最高法<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7、468及第506条,东区法院却不用,偏偏选了个512条,欲强迫业主就范。
+ M: A0 F0 p% w; e* w2 x% _ 如此乱作为,自然引起了广大业主的强烈反对,某些人的阴谋可耻地破产。2016年11月23日,我们获悉,我们的执行案件将于12月10日前移送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1 S& H p8 B! h: x a9 K2 h. \+ b* ~$ [6 ]
业主争取回赔偿款的事实不容置疑
f- O- e( N O4 D% x6 l5 D3 N$ Q/ l2 S3 y( `4 e9 A# |& _ w4 m; U4 N4 R2 p
本来,我们觉得已看到了公平与正义的曙光,但2016年11月22日、25日,以及时隔一年后的2017年11月2日,业主代表分别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邓局长、破产庭的黄雷谈话后,我们发现,他们不过是换汤不换药,依然在走东区法院的老路。
: F5 x6 k0 N5 a' R% R7 l8 p 2016年11月22日,业主代表应约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执行局邓局长。从与邓局长一个多小时的谈话中,业主代表听出了一个意思:法院并不愿承认这笔赔偿款是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并表示要按东区法院乱作为的做法来分配这笔由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赔偿款,还说“我不能几百万都给你们” “会所的二楼三楼是我去扣押的,是我让拿给你们业主去卖的。”等等。
. K d4 A7 _6 z& J$ B 我们简直不敢相信这些话能出自一位堂堂的执行局长之口,因为这些话既无政策水平,也无法律水平,甚至连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契约精神都没有。如此不讲诚信的胡来,别说做法官,就是做人的资格都没有!请问,这不是乱作为又是什么?让老百姓怎么相信你呢?
( u/ q0 A8 Q! I, w, W 不愿承认这笔赔偿款是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那么,法院能否回答我们几个问题:& s7 b" L; i, Q/ z7 r# i
第一,你说会所的二楼三楼是你去扣押的,那么,你把你扣押的房产变现了吗?为什么那么长时间没有变现?5 \. z' v3 ] x0 }; f* B3 G
第二,你为什么要拿给我们去卖?如果按邓局长的说法,是因为我们人多,害怕引起群体性事件。那现在不把我们应得赔偿款如数拿给我们,就不怕引起群体性事件了?1 ]1 v9 X& |- B' [; N+ Z
第三,在变卖之前,已经进行了多次拍卖,为何统统均以流拍告终?而只有业主自筹资金,业主代表直接与买家竞拍之后,拍卖才终于获得成功,这难道还不足以说明这笔赔偿款是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吗?
; w* Z2 n8 [6 k1 o% q 第四,法院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为何不告诉我们,还有其他的“债权人”?难道是法院记性不好,“忘了”这些“债权人”的存在?只有等我们历尽磨难、千辛万苦把开发商的会所房产变成了现钱后,法院才“想起来”了?法院究竟为什么要对业主隐瞒这个十分重要的情况?要知道,当初,从会所房产的评估、拍卖到变卖、媒体广告等所有费用均是由我们独自承担垫付的,我们十分需要得到资金和智力上的帮助,那个时候,这些“债权人”在哪里?法院对我们隐瞒如此重要情况,用意何在?而现在,我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把钱放到了法院账上后,法院居然要将其分给这些“债权人”,这不得不让我们怀疑当初法院的居心。难道当初法院把开发商的会所房产拿给我们卖,其实就是在给我们挖坑?; N$ T8 K7 h. T5 |+ i
第五、我们于2015年10月,在给东区法院的文件中,提出开发商还有车库等资产可供执行,为何当年的12月,开发商的车库就被匆匆抵押了?为什么没有拿来拍卖?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
" o& r7 ~) P& q' \ e6 \ h) Y& R V& |; E2 L8 `
专门为业主而做的变卖不容抵赖
( O8 d1 y/ k- z w% {% f; y3 |3 }
2 R1 ?1 G/ @, b2 Z6 J; u7 Y1 b 从与邓局长和黄雷的谈话中,我们终于发现,当初专门为业主而做的变卖,现在法院变卦了,作为公权力机关,要对老百姓食言了,打算玩老赖的把戏了。这又让我们产生了诸多疑问。
( @/ L/ q8 F$ p9 w' e 第一、既然变卖不是专门为业主而做,为何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要以业主的名义?这可是加盖了法院公章的正式文件,在业主通过自己参与竞拍的无奈方式而将赔偿款争取回来后,法院竟然要变卦,竟然要对老百姓食言,如此不讲诚信,如此没有契约精神,公信力何在?
. D/ Y, h6 f. j/ I# K7 Y 第二、如果不是专门为业主而做,为何会将整个会所房产交给业主来卖?而与此同时,却不告诉业主其中的二三楼还有其他人的份?7 i! L+ J+ Y. a( D# O; V
第三、如果不是专门为业主而做,为何当初的评估费以及拍卖、变卖所刊登媒体广告等等,所有的费用均要由业主独自来承担垫付?7 X5 X0 Q3 m- _) T7 O: I, d
所以,一切的事实都足以说明,变卖就是专门为业主而做的事情,这一点绝不容许任何人抵赖。如果硬要不承认,那就只能说明某些人居心叵测,其心可诛!这些人应该受到调查!必须将隐藏在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应该揪出来!
/ B9 a& q+ K H1 ]
' i! `& l+ k" N. K* e 开发商公司破产与业主已无任何关系 r: l2 k6 f6 |5 O7 |- W* l
: H h' O; I% U7 u% h- O8 C" |3 L8 M
2016年11月25日和2017年11月2日,业主代表见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的黄雷,据说开发商的公司已于2015年的8月进入破产程序,并称要把我们通过艰辛努力争取回来的赔偿款“纳入进来”统一分配。对此,我们感觉十分荒唐,坚决不同意!
' H2 o5 U( j! X* T 第一、通过多年艰辛努力,并最终由业主自筹资金、业主代表进入拍卖场与买家竞争而拿回来的赔偿款,早于2014年的9月10日即划至法院账上,而开发商的公司在之后近一年才破产,这与业主的赔偿款有何关系?硬将其拉来和业主凑在一起,是法院在乱作为!* R$ V' ?* Q( S" J$ {
第二、黄雷的理由是我们的案子没有结,这就更加荒唐了。案子没结是谁的错?是谁将一个普普通通的执行案拖了这么多年?这是由于东区法院胡乱作为,想最大程度的损害百姓利益,让开发商获取最大好处而造成的。东区法院的错误凭什么让老百姓来承担?难道市中级人民法院真的不打算纠正东区法院的错误,而一定要步其后尘,继续乱作为,从而最大程度的坑害老百姓的利益吗?
\# D( j* G' B$ j 第三、在2017年11月2日与黄雷的见面中,他不仅拖延时间摆架子,迟迟不见业主代表,还在见面后大谈什么“破产法”,当即遭到业主代表义正辞严的驳斥,业主代表严正声明:开发商的公司破产已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我们早在2014年的9月10日就两清了。那些搞所谓的“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等,均与我们业主无关。企图将我们与开发商再次捆绑,从而抢走我们辛苦争取回来的赔偿款,我们是坚决不会承认的!
5 M. L2 P" b7 Q: |+ a& B1 |, D! } 所以,法院如果无视事实,不讲诚信,并要平均分配这笔由我们自己争取回来的赔偿款,是十分荒唐和错误的,是不折不扣的乱作为!况且,就算退一万步讲,那也应该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在会所房产的评估、拍卖、变卖以及媒体广告、参与竞拍的过程中,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这些所谓的“债权人”出了多少力?花了多少钱?贡献了多少智慧?他们凭什么来分这笔由我们业主争取回来的赔偿款?所以,法院某些人如果和开发商没有利益上的关系,那就是“平均主义”的糊涂蛋,是典型的乱作为。* I: p3 y& A) a, ~ |
/ b# U" y0 ]" M5 |
法院现在应该做什么? |1 U# h* c4 F
, k$ ?- a. t2 Y9 g3 m: S8 V# Q/ l 现在,一个非常普通的执行案竟然在攀枝花的法院拖了7年多,且并不是没有钱,这是十分不正常的。究其原因,其实是某些人有法不依,胡乱作为造成的。法院领导如果此时还没认识到这一点,其法治意识、宗旨意识不得不让人怀疑。长此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治国家何时才能建成?: S: z+ r' z+ ? D6 m: ]8 T
就我们的执行案而言,法院现在只有立即和我们算清帐,让我们拿到应得的赔偿款才是该做的事,而不是一天想着如何给我们下套、挖坑,搞什么所谓的“债权确认”“破产”宣讲等等。至于该赔多少钱,本来就有调解书以及我们后来对548天赔偿的申请,实际上一目了然。: N( [& `: C. f* ^) g/ Q* I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8 i1 r- L5 s! u1 |
7年多来,我们的反映不可谓不强烈,我们受到的损害不可谓不严重,为何攀枝花市法院却无动于衷?为何不仅不纠正错误,反而还在不停地给我们下套、挖坑?
" |/ d" I8 `7 {2 g 我们恳请上级部门能够出手,帮帮我们。绝不能让居心叵测者肆意践踏法律,绝不能让不讲诚信者破坏党和政府形象,绝不能让乱作为者继续坑害老百姓!
% n3 Y8 j; d; H* M/ c/ l* M' d6 S3 {" f3 m1 ?' I
致1 M! p% z1 k2 G; @
礼/ l, l' a+ G4 L3 Q" Q! ^( T
攀枝花市蝴蝶花园部分业主
1 c$ n- B# ^) ~. l4 M联系电话:15328987367 联系人:徐均平2017年11月25日
5 V# k, U1 y$ J( l- U: k6 Y1 v; q! a' m: K
|
|